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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贸易体制
-----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与政策
[美] 约翰·H·杰克逊 著
The World Trading System
--Law and Policy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Relations
张乃根 译
复旦大学出版社

  约翰·H·杰克逊教授(John H. Jackson),20世纪60年代初曾在GATT秘书处访问研究,近40年来,一直从事世界贸易体制的法律与政策问题的研究与教学,曾在美国密歇根大学法学院任教30多年,被聘为"赫塞尔·E·英特马法学教授"(Hessel E. Yntema Professor of Law),并兼任过该校副校长学术事务助理、美国国际法学会副会长,1997年12月退休后,又被乔治敦大学聘为"大学教授"(University Professor),现任乔治敦大学法学院国际经济法研究所(Institute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所长,创办并主编《国际经济法杂志》(牛津大学出版社)。20世纪70年代,杰克逊教授曾被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聘为"总咨询''(GeneraI Counsel)。
  杰克逊教授著作等身,主要学术作品包括:《世界贸易与GATT法律》(1969)、《国际经理关系的法律问题》(1995年第3版,主编)、《世界贸易体制: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与政策》(1989年第1版,1997年第2版)、《世界贸易组织:宪法与法理学》(1998年)和《GATT与WTO的法理学:对条约和国际经济关系的看法》(2000年)。

《世界贸易体制-----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与政策》
第14章--结论与前景
第一节 "贸易宪法"

  前述各章,总括而言,就是当今世界的国际贸易关系"宪法"。这是由非常复杂的经济政策、政府政策、政治限制等结合而成。并且,总体上,它在特定体制框架内,通过各种"规则"或法律规范,设置了一整套复杂的限制。
  该宪法对公共或私人事务的决策者可选择的政策,设置了不同水平的限制。有些规则几乎是不可改变的,有些则较容易改变。整个体制的复杂部分在于限制的多样性。这对现实中可选择的解决问题的方法形成了限制。此外,这些限制性规则还存在不同的范围与水平。有些限制来自于一国或一主权国家政府的制度(如美国宪法,或WTO成员方的法律)。有些规则来自于国际体制及其条约要求,这以WTO体制的宗旨为核心,但是:也受到了布雷顿森林体系的其他因素影响,并且,确实也受到整个国际法结构的影响(如果可能有的话,显得微弱些)。
  这类"宪法性"限制,会给决策者与经济学家带来不小的烦恼。他们抱怨,这些规则频频"光临",应接不暇。确实,就"贸易宪法"而言,他们也许是对的。正如我要解释的,有理由对如今诸多限制表示不满,并且,在当今相互依赖的世界上,对这种限制的弱点与缺陷,深表忧虑。
  不过,有些限制渊源于一些重要的、必不可少的原则,是整个体制中相互竞争的政策目标导致的(不仅对国际贸易而言)。比如,毋庸置疑,美国三权分离原则对决策者来说,麻烦真不小。这些决策者必须应付行政当局与国会之间的权力之争。美国宪法起草者的极大天才在于理解分权之必要,以免滥用权力。因此,在较宽广的框架内看待这一问题,可以认为,分权原则的重要性甚于短期解决有关国际经济与贸易问题的不同意见的必要性。
同样,在为国际贸易条约而构设的框架中,规则导向结构也经常引起麻烦与关系恶化。但是,该规则结构本身,如第四章勾勒的那样,对于提高预见性、纠正不公的权力失衡,防止国际对峙加剧,富有潜在价值。在有些情况下,迅速地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比服从所有正确的经济政策目标,更为重要,虽然,人们也必须考虑这种争端"解决"对规则结构的长期影响。
  如同所有的政府活动,国际贸易体制及其宪法包含着各种相互冲突与竞争的政策目标。因此,如同大多数的政府体制,解决或"协调"这些互相竞争的目标的方法对于该体制长远的成功,至关重要。比如,自由贸易中有价值的目标(以比较利益等经济原则为基础)经常(至少在短期)与保护社会平民百姓中较贫穷的弱势者这一目标相冲突。因此,正如我们在保障措施这一章分析的,在一定程度上,自由贸易政策的"纯粹性"已放宽,以便包容某些帮助较穷国家进行调整这类互相竞争的目标(当然,该体制的宪法性结构往往也有意给予这个世界上的生产者更多特权,并以牺牲他人为代价实现其特权--这只是该体制中诸多缺陷之一)。麦克斯·科登所描写的"保守性社会福利功能"(见W·麦克斯·科登:《贸易政策与经济福利》,牛津大学,克莱顿出版社,1974年;还可见W·麦克斯·科登:《保护的理论》,牛津,克莱顿出版社,1971年),现实地解释了在当今世界上许多国家政府的方法。甚至于,如果科登及其赞赏者(包括我在内)并不总是感到这一功能得以明智的发挥,那么可以这样辩解,在某些情况下,某种政府的适当目标也会与纯粹的自由贸易政策相冲突。
  基于这些观察,我们可以领悟到某些解决本书第一章提出的那些难题之适当方法。某小国怎么去抗衡其他国家禁止该国出口呢?正如我们已看到的,目前,对于进口国这种行为,唯一可求助的,或可采取抵御行动的是WTO体制。WTO有不少缺点,但是,它在限制那些难以控制的国家政府行动方面,却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否则,这些行动会限制贸易,使小的(或大的)出口国的重要期望落空。
  同样,得以生存的投资,对于筹建新厂而需要长期预测出口市场的投资者而言,是面临的一大难题。在这种情况下,WTO的作用又显得极为重要(尽管不会太令人满意)。没有WTO体制,可预见性的程度就会低得多。
  为什么各政府会选择第四等最佳经济政策呢?现在比较清楚了。国际规则、国内宪法与规范的复杂交互作用给了我们必要的提示。各国行政部门希望避免为了某种行动而到国会与议会去求得必要授权,这样,就会排除一些选择。国际规则所规定的,在某些情况下应承担"补偿"的义务或谈判利益的再平衡也会施加一些限制。因此,政府可采用非正式的措施,或其他在经济学上好处少一点的方法,以消除一些国家或国际规则对特定的行动所设成本。出口限制安排就是其中一个特例。

第二节 该体制如何运作

  我们现在可以总结,或者至少是概括一下,世界"贸易宪法"本意是什么,是如何运作的。如前一节所述,这一体制反映了国内与国际规范、体制和政策的交互作用。如果仅仅研究国际部分,或仅仅研究主权国家,就不能理解它。两者联系极为重要:至少由于美国宪法结构的缘故,GATT才成了如今这样的协定,并且,最近,又受到了欧共体结构的影响。美国贸易法至少也是由于GATT的缘故,才演变为如今这样的体制。为了探讨如何选择某些政策,人们不仅必须知道WTO关于规则形成与条约的变化,而且至少要了解一些关键国家(如欧共体及WTO成员方的)的类似程序。
  在WTO主要贸易国家,管理(行政)当局奉行的准则往往就是避免立法。因此,通过现行立法修饰的宪政权力分配,常常对政策选择产生重大限制。
  该体制核心是那部分庞大的、有拘束力的GATT关税。由于GATT(如今是WTO)这一体制上的构成,使得整个机制具有显著的,相对的可实施性。此外,该体制的其余部分(或许有效性差一点)是众多WTO文本确定的行为守则。
  各国政府的法律与制度也是该体制的重要渊源,尤其是那些与不公平贸易行为有关的法律制度。多半,国内程序规定私人企业如何起诉,并且,各国制定不同规则,指令政府官员采取某些行动,或在各种可能性中自由裁量。我们已看到,至少在倾销与补贴的反措施方面,美国国会有力地推动着美国法律朝更为限制进口的方向发展。这对WTO体制的自由贸易政策构成了一定威胁。国会推动的部分原因是国会对行政当局过去处理贸易政策的一种不信任,但是,有些推动来自于国会议员为了取悦特定选民的自然倾向。
  然而,尽管如此,该体制照常运作;或者也许可以说,考虑到开始时的前途未卜与该贸易体制的诸多缺陷,GATT体制的实际运作比任何人预想得要好。如今,人们盼望WTO体制能克服GATT的不足,因而应该运作得更好些。

第三节 贸易宪法的弱点:现在纠正了吗

  本书第一版以及我的其他论著已经提出了GATT的许多体制上与法律上的问题,尤其是各种"先天缺陷"。随着乌拉圭回合协议建立了新的体制--世界贸易组织--人们可以欣慰地说,GATT的大多数体制上与法律上的问题已被纠正,或者至少说被改善了。但是,任何体制都不是尽善尽美的。WTO也有许多体制问题。为了适应国际经济关系飞速发展的需要,人们不得不加以调整。一个关键的问题是:在Wm框架内,新的WTO宪章是否允许该组织有效地适应形势发展需要。
  由于起草过程中难以预料的条款模糊或谈判各方的妥协,每项条约(如同每部法律或宪法)都会碰到各种解释上的困难。在前几章,我已提到了这些困难。这并不是对该体制的批评;更重要的问题是该体制能否解决这些解释上的困难,况且,新的WTO争端解决机制以及体制上的措施,使人们有理由相信,它能够迎接这一挑战。
  我认为,任何人为的体制都会碰到这类问题。列出该新体制的若干特征,可能或更有利于明确若干重大问题。其一,修改GATT几乎不可能,因而,各贸易国家就转向制定诸如(1979年)"守则"之类的措施。确实,为了使乌拉圭回合成果有效地生效,GATT实质上已被废除,并已终止,一个新的体制与条约结构由此创建。新的条约结构与WTO宪章同样旨在使修改非常困难。这可能证明,在WTO中,如同在GATT时代,问题同样严重。这会导致大量暂时的、或"迂回"类型的措施。诚然,修改的困难旨在保护不完善投票结构中的各国主权,这是WTO与其他许多国际组织相同之处。
  其二,旷日持久的乌拉圭回合,伴随着某些痛苦的谈判期,最终导致的一个问题是,整个乌拉圭回合协议的各部分之间关系,常常并不清楚。尤其是涉及附件1A中许多文本之间的关系,模糊问题就更严重。正如人们指出的,这些文本与1994年GATT的关系往往也令人捉摸不定。比如,有些GATT标准的例外(第20条的一般例外,或第21条的国家安全的例外)是否适用于这些文本,不得所知。
  其三,为了WTO的发展,有必要提出新的主题协议(比如,环境保护、竞争政策,投资等)。无须要求Wm所有成员一概接受这些新协议。因此,如今附件4所包含的"数边"选择性方法,可能是适应变化的重要体制(往往带有试验性)。但是,可惜,根据WTO宪章规定,附件4之外的协议都须获得协商一致,这会导致僵局。可能会有这类方式,比如,形成某种"做法",使新建议的附件4协议满足一定特点(最惠国,对所有Wm成员开放,等等),从而被"正常地"接受。对于这些协议,各成员政府应克制一下反对态度。这种方法是否必要或可能,现在判断还为时过早。
  其四,至1996年年底,WTO已有129个成员,并且,成员数还在增加。这使WTO的管理变得非常困难,而且还引起一个问题,即,可能设计一些小的操纵性国家集团,以便形成较集中的管理。这种管理仍对所有成员负责。过去已证明,这是不可能的,并且,如今仍没有任何迹象表明这在WTO中较容易做到。但是,显然,会形成某种做法,或可能增加那些非常强大成员之间小的暂时团体,确定一些它们之间影响WTO的问题,而不必代表比较正式的操纵团体。
  其五,GATT无力为众多不同经济制度,包括所谓"非市场"或"过渡经济",提供"单一房顶的屋子"。WTO与乌拉圭回合的成果也没有真正改变这一点。新的体制如何回应像中国或俄罗斯这样的国家所提出的挑战,还不太清楚。显然,这需要更多的思考。
  其六,过去10年里存在强大的"区域主义"运动,在某种程度上,这些区域经济组织对WTO这一多边组织提出了挑战。区域组织如何与WTO相联系,并希望有一种共生的、相互尊重的关系,但是,这一切不甚明了。
  诚然,WTO不是唯一可批评的国际体制。国内政府的法律和程序也有许多不尽如人意的。比如,在美国,当WTO争端解决的合议庭与程序裁决,因WTO条约义务之缘故,使美国有义务改变其法律时,许多含糊不清与潜在的、产生麻烦的延迟就会油然而生。国会或行政当局并不总是有效地实施这种国际裁决,事实上是趋向于促使其他国家也抵制这种裁决,并一般地促使减少对贸易制度裁决的尊重与可预见性。
  在美国,对"不公平贸易做法",尤其是那些与倾销或补贴有关的国内法与程序的低效率,人们表示关注。这种关注包括了担心许多程序烦琐缓慢、成本昂贵。在某些案件中,程序本身成了国家间自由贸易的壁垒。
  此外,人们对美国国会的作用表示普遍的关切。国会容易受狭窄的本地利益组织和某些强大的院外集团影响,特别在缺乏强有力的总统领导时。这引起了许多对于美国宪法的忧虑。国会在1985年、1986年、1987年、1988年与1994年试图提出贸易法案的表现,肯定是说明某些国会程序弱点的证据,从而加强了人们的忧虑。
  对其他政府的贸易法律,人们也不无担忧。欧共体正处在痛苦的宪政演变过程中,这往往促进与WTO的关系,而不管其他国家是否满意。
  同样,接近国内选举(何时会没有呢?)时,对国际贸易政策与谈判的影响也是经常引起人们担心的缘由。
  显然,言犹未尽,但是,我们需要转向一些关键的政策问题。

第四节 若干基本政策问题

  显而易见,前一节意在侧重关注GATT/WTO体制的基本宪政结构,这是理所当然的。另一个并不经常讨论,却特别基本的问题是:什么技术适合于"驾驭相互依存"。人们提出不同方法(见前引杰克逊等编:《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问题》,第27章第4节)。
  第一,协调化,这是建立某种制度,逐步使各国不同经济管制与结构趋于统一的方法。比如,某些产品类别的标准化。又如,统一适用反补贴税或保障措施的程序。
  第二,互惠,这是建立某种制度,采取不断"交易"或"交换"的措施,以使贸易(或限制)自由化。GATT的关税谈判就采用这种方法。
  第三,接合,这种方法承认世界上总是存在不同经济制度,并希望创设制度性方法以缓和因这些不同而引起的国际对峙,也许要通过缓冲或保障条款机制。
  显然,将这些技术结合起来,最可能被人们所接受,但是,仍留下一个问题:什么是合适的结合?比如,"贸易宪法"应在多大程度上对各国施加压力,以促成某些统一的"协调"途径,或者,只是建立缓冲机制,由各国保留多样性,从而试图避免一国对另一国设置(经济的、或政治的)负担,会更好些?
  与前一点密切相关的问题是:哪一种属于比较接近联邦主义的模式。这是关于政府不同层次决策机制的适当分配问题。每个联邦国家都面临这一问题:什么是中央政府与组成联邦的州或市的政府之间权力的适当分配?一般地说,国际体系,尤其是国际贸易体系也面临这一问题。当相互依存推动着各国更多地协调行动时,也产生了是否逐步地将决策机构转移至国际体制会更有利于整个世界这一问题。我们同意将多少权力授予这样的国际体制?
  在什么情况下,我们希望保留本国、或下属政府基于较接近受影响的选民而行使的控制?在什么程度上,驾驭相互依存的"协调"方法会与旨在保持决策机制更接近于受影响的个人或企业这种联邦主义原则过分接合?
  一个非常困惑的问题是:国际经济政策与措施和人权、地理政治之类"非经济"政策有着一定联系。许多企业及其领导人(至少在美国)一直反对任何这类联系。他们认为抵制或取消最惠国特权之类措施,常常导致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并且,只会使相互竞争的其他国家或企业与被抵制国进行贸易,填补空缺。但是,有实力的国家领导人不会轻易地放弃采用经济措施,尤其是因为越来越不采用比较"露骨的"或军事的方式这一缘故。经济措施常常是唯一可采用的外交手段。没有人否认如果通过经济与贸易措施,可以避免核战争,那么无疑这是合适的。然而,这种因果联系从未表现过。但是,如果"贸易宪法"将来规定更多采取有效的合作经济行动的渠道,以鼓励有些国家采取更好的人权待遇,或者是抑制危险的国家武力威胁或恐怖主义,那么在多大程度上,允许或鼓励这种经济行动?
  显然,一些经济措施与其他政策目标有因果联系,即便在许多情况下,似乎经济措施并不是运作得很好(见格雷·赫夫鲍尔等:《重新考虑经济制裁》,华盛顿,国际经济学院,1985年;巴利·卡特:"改善国际经济制裁:改善偶然性的美国法律体制",《加州法律评论》,1987年第75卷,第1159页)。将欧共体扩大到包括希腊、西班牙与葡萄牙,具有很大的非经济政策因素。另一例子也可引用。据说,经济交换及其过程在促进国家及其公民之间理解方面,起着重要作用,并且,这也可以使选民们认同超国界的利益,因而抑制诉诸武力的倾向。
  在与非歧视性原则,尤其是与第6章讨论的最惠国政策等"贸易宪法"原则有关的方面,有着重要的政策问题。必须承认最惠国政策既有成本也有收益。因此,问题在于:当与许多贸易措施相联系之时,是否应该保留最惠国原则。多边主义与双边主义密切相关,但不是同一的问题。这些方法中,哪一个对于世界贸易体制的长期利益,最为重要?
  在各国政府中,也有一些与国际"贸易宪法"有关的基本政策问题。其中之一是在何种程度上,哪一种合法的、对抗性体制(如美国的反倾销与反补贴税制度)最好。更合法的,或更倾向诉讼的方法成本不菲,包括律师费与咨询费、时间推延与政府成本。另一方面,在某些情况下,这可能提供更好的决策信息,使利害关系方自作决定,并使它们具有自己在"法院一天"的感觉,利用透明度,减少腐败(见约翰·H·杰克逊:"国际贸易的法理角度:美国的法律程序之成本与收益",《密歇根法律评论》,1984年第82卷,第1570页)。
  适当分配法院与行政机关官员的权力是与各国政府有关的问题。在审查行政官员采取的贸易措施时,法院有什么适当作用?对于行政措施,法院是否应该基于法院相对缺乏专家与信息采集技术而行使更多的尊重?或者是,当相互依存涉及更多的人类行为时,如此尊重行政会导致放弃维护公平与决策完整的司法责任吗?

第五节 规约国际经济行为:政策分析的广泛框架

  本书集中讨论贸易,包括乌拉圭回合协议所含较广泛的贸易主题。然而,本书所讨论的问题背后,还有更广泛、与互相依存的世界经济中诸多国际经济关系问题相联系的主题。我们可以列出一个长长的主题清单,但是,并非都与WTO有关。比如,相关主题的创设可能包括劳工标准、产品标准、保险、银行与信托机构、证券管制、航运、知识产权、税收、投资、竞争政策、环境管制、货币政策等。于是,又引出了这个问题:我们是否能够在这种广泛的背景下,形成某种更一般的政策分析框架。
  首先是对管制的典型经济分析(见理查德·利普塞等:《微观经济学》,纽约,哈普考林斯学院出版社,第10版,1993年,特别是第4部分)。一般而言,市场导向的经济学家讨论避免政府干预,除非在所谓"市场失灵"时。市场失灵可能是外部性、信息不对称,垄断化或诸如国防需要之类公共产品问题引起的。经济学家提醒,人们常常能够在这些市场失灵的情况中发现社会成本与市场成本的不同。据此,人们建议政府以各种方式回应。政府可提供商品(高速公路、教育、服务),还可以征税、管制、或者重新设置各种动机。在任何情况下,政府都不得不与这些情况中互相竞争的目标作斗争。
  那么,当经济全球化时,会发生什么呢?我认为,这些市场失灵的概念与政府回应的观念会戏剧性地快速改变。比如,当你尝试了解是否存在市场失灵,全球化会影响到你的判断。如果一国边境开放贸易,并且,你真的是在全球市场上销售某产品,就用不着那么惧怕本地垄断了。此类可比较的例子很多。
  同样,政府回应也有所不同。有些政府回应措施表明,在市场失灵时,很难适用全球化的情况。政府如何对外国人征税?假定一国政府尝试管制,而另一外国政府却认为这是通过税收管制这一所谓釜底抽薪或管制竞争的途径,帮助自己厂商的机会。因此,许多政府回应的手段难以在全球化情况下照搬适用。这迫使我们思考管制性竞争、釜底抽薪或自下而上的协调等问题,以及近年来环境对人类发出的警告。当人们开始分析这些情况时,往往要借助博弈论(特别是所谓囚犯两难理论) (艾温纳素·K·迪西特等:《战略性思维》,纽约,诺顿出版社,1991年)。推动国际合作,是解决这些问题的必要手段。
  赞成或反对这种国际化的观点,不一一枚举。政府也许会根据社会最佳利益采取行动,也许会由于政策扭曲而不根据社会最佳利益采取行动。公共选择理论往往会描述这种情况。比如,某政府的领导企图在秋天再选连任,因而不会投票批准某贸易条约。这类例子很多,不乏反面例子。国际体制为各国决策者提供了特别缓冲机制,让他们寻找理由来支持国际体制。于是,他们可以说,本国受国际法约束,必须履行这些义务,云云。
  然而,国际合作活动或国际管制也有风险。有些来自制度的具体方面。比如,"协商一致"的决策风险,会导致最低限度的公分母,使得一些国家对产品安全或环境考虑难以提出较高标准。有些情况下,由于世界各国文化差异与经济不同,很难,或者说根本不可能达成协议。我们不得不但忧有些体制会被滥用,担忧将主权转交给有些体制。人们也能发现某些腐败、资源配置错误,或投票机制扭曲的现象(如在现行一些国际组织中所看到的那样)。
  经济学家告诉我们,贸易自由为每个人创造更多的产品或福利,但是,不能说每个参加贸易的人都是赢家。有赢家,总有输家,这就是问题。对于输家,你能做什么,尤其如果他们是某些弱势者?这就产生了调整成本的问题。正如前一章中经济学家麦克斯·科登解释的那样,这些问题可以说是"保守的社会福利功能"(前引科登:《贸易政策与经济福利》)。从根本上,他是说,不论你是否喜欢,政府更多注意避免公民中任何阶层的福利减少,甚于最大限度增加总的福利。
  此外,显然还有一些不那么经济导向的目标。我在本书一开始就说过:维持和平。这是国际关系理论以及国际经济理论的重要因素。但是,这往往没有加以考虑。因此,我们不得不构筑一个体制,能允许或调和这些不同的目标,包括人权、减少犯罪、打击贩毒。
  进而言之,尽管全球化会影响到各国关于市场失灵以及需要政府干预的决策,这没有必然导致需要国际干预。这可能是因为市场失灵的结果限于国内经济,虽然它们部分地是由全球化效应引起的,或受影响的。换言之,国内政府的行动也会有效地纠正国际行动的问题。
  至少有两种跨境效应,须加以分析。第一,市场引发的活动会直接产生跨境影响,如受污染的水流或空气,或是有缺陷的或危险的产品出口。第二,市场失灵活动对世界市场的效应。比如,某种国内补贴会降低某些运往境外的产品价格,这可能会以各种方式影响世界市场价格,往往取决于出口国是否大到足以影响世界市场价格。经济学家(包括艾伦·迪尔道夫)曾分析过什么是这些市场的效应[艾伦·V·迪尔道夫:"环境政策中的国际冲突与协调",《国际法的经济分析研讨会论文》(乔治麦森大学法学院主办),1995年5月5-6日],如何确定这些效应所创设的各种条件,从而要求某种国际管制。
  在探讨了上述各种政策问题之后,可以得出结论:国际合作机制,或者说,某些体制对于寻求理想的政府回应,必不可少。
  这些考虑实质上引出了贸易宪法制定的宽泛主题,并与WTO这样的世界贸易体制,或国内政府的宪法性或法律程序有关。聊以欣慰的是,我们注意到,WTO业已存在和运作,并已取得了一些成功。但是,我们也关注面临的新问题,这要在不远的将来,再加以进一步讨论。

第六节 若干结论

  考虑到多年的谈判及其投入的资源,WTO与乌拉圭回合结果无疑是重要的,其成就确实辉煌。未来新一轮谈判是否还采用这些方法,或者说,为了发展中的体制与规则的演变,是否现在需要重新思考基本程序尚不清楚。WTO似乎具有足够的体制灵活性,以应付众多问题,并关注前几章中提出的问题。但是,WTO能否调和前几节讨论的各种政策目标,或者说,WTO是否属于较狭义的贸易组织,人们拭目以待。它能否为环境、竞争政策、劳工标准、过渡经济、发展中国家的特殊需要等问题的解决,成功地提供各种政策选择?我们是否需要某个组织,具有更多的控制力,或对世界经济实施独一无二的国际管制?或者说,各国是否希望形成许多国际组织,而他们之间却保持相对微弱的地位呢?
  未了,我们可以观察到各国政府内部经常存在的行政与立法间的紧张关系。这些紧张是制衡程序的一部分。这一程序往往无序可寻,但又能产生更令人满意的管制结构,满足上述问题的解决。立法趋于照顾特定选民。行政机关有其特殊"政策选择"目标,并且,往往更远离选民,而接近于一定的精英。对于贸易宪法的制定而言,这些紧张是真正的两难处境。我们在美国所看到的,并且在欧洲共同体也看到了逐渐联邦化的过程。因此,不妨设问:在国际多边水平上,最终会不会也出现某种必然并行的发展。这使我最后想起两句话,作为全书的结束语:一句是奥内尔所言"所有政治都是国内的"(托马斯·P·奥内尔等:《所有政治都是国内的》,纽约,时代出版社,1994年)。另一句是德鲁克在最近《外交事务》上发表的一文中所言"所有经济都是国际的"[彼德·F·德鲁克:"世界经济中的贸易教训",《外交事务》,第73卷第1期(1994年1-2月号)。第99页]。这正是我们在新的世界贸易体制中,以及在各国的政府中所面临的对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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