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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六条的协议

  《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六条的协议》(Agreement on Implementation of Article VI of the GATT 1994),俗称《反倾销守则》,是世界贸易组织“反倾销与反补贴守则”的主要部分。世界贸易组织“反倾销与反补贴守则”主要内容如下。
  为了保持公平竞争,阻止倾销的产生和反倾销措施的滥用,二战后各国谋求把反倾销措施纳入国际规范,确立统一的标准。在筹建国际贸易组织(ITO)的《哈瓦那宪章》第34条,专门就“反倾销和反倾销税”作了规定。后由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六条专门规定。但由于该条原则性规定比较笼统,为反倾销措施的滥用提供了机会。在1967年结束的“肯尼迪回合”多边贸易谈判中,各缔约方为了更有效地实行反倾销措施,通过谈判,达成了“关于执行关贸总协定第六条的协议”。“东京回合”,又对上述协议做了修正,并于1979年4月12日通过了关贸总协定反倾销修正守则,亦称为关于实施关贸总协定第六条的协议,于1980年1月1日生效。在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中,根据国际贸易发展新变化,在上述协议的基础上,又达成了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六条的协议,并在1994年4月15日马拉喀什部长会议上获得通过,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统管的多边贸易协议的一部分,是世界反倾销法的一场革命。
  《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并入《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其中的第六条、第16条和第二十三条涉及反倾销与反补贴。在关贸总协定“东京回合”多边贸易谈判中,把补贴与反补贴列为重点议题之一,并达成了一项较为详细的协议,即“关于解释和运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的协议“,亦称为“补贴与反补贴守则“。但由于该守则在结构上不够严禁,文字上含糊,对日趋复杂的补贴与反补贴措施不能有效地予以制约,故仍需要进一步修正与充实。在关贸总协“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中,经过艰苦的谈判,达成了“守则”更为明确、更易操作的“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从而在世界贸易组织中确立了更为完善的补贴与反补贴措施的约束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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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链接
   WTO“反倾销与反补贴守则”
   补贴与反补贴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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