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院常识
一、国际法院简介
国际法院是根据《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院规约》于1946年设立的,其前身为1922年由国际联盟设立的常设国际法院,院址设在荷兰海牙和平宫。
国际法院是最具权威的国际司法机关,也是联合国六个主要机构之一,其主要职责是审理国家间的法律争端案件,在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方面地位十分重要。
国际法院由15名不同国籍的独立法官组成。法官候选人需由各国在常设仲裁法院的仲裁员组成的国内团体或各国政府专为国际法院选举而委派的团体提名后,在联合国大会和联合国安理会分别获得多数赞成票才能当选,任期为9年(每3年改选三分之一法官),可连选连任。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的规定,法官应不论国籍。其任职资格要求品格高尚,从在本国具有最高司法职位或公认的国际法法学家中选出,并应注意使法官能代表世界各大文化及主要法系。
国际法院具有双重职能,根据国际法审理国家提交的法律争端案件,以及向得到适当授权的国际机构提供咨询意见。
自1946年成立至今,国际法院已做出74个判决,其中涉及陆地及海洋划界,领土主权、不使用武力、不干涉内政、外交关系、劫持、庇护、国籍、通行权和经济权力等法律问题。
此外,法院还可就国际组织向其提出的咨询请求做出咨询意见。目前,被授权可向法院提出咨询请求的为联合国的5个主要机构和16个专门机构。法院的咨询意见对咨询方原则上不具有拘束力。至今,法院已提供过24项咨询意见,涉及联合国会员国地位的申请、联合国行动费用、西南非洲(纳米比亚)和西撒哈拉的领土地位、联合国总部协定的适用、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的合法性等问题。
近年来各国提交到国际法院审理的案件明显呈上升趋势。目前国际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就有25件,国际法院在国际事务中的作用进一步加强。各国都十分重视国际法院法官的选举,竞争十分激烈。
二、国际法院历任中国籍法官
王宠惠:1921-1939年任常设国际法院(国际法院的前身)法官,曾任中华民国政府外交部长、北洋政府司法部长;
郑天锡:1939-1946年任常设国际法院法官,曾任北洋政府司法部次长;
徐谟:1946-1957年任国际法院法官,曾任国民党政府"外交部次长";
顾维钧:1957-1967年任国际法院法官,曾任国民党政府"外交部长"和"国务总理";
倪征日奥("日奥"为左右结构):1985-1994年任国际法院法官,为新中国第一位国际法院法官;
史久镛:1994年2月6日,任联合国国际法院大法官,2000年2月至2003年2月任国际法院副院长。2003年2月6日当选国际法院院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