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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证券法研究方法及畅销书评

 

美国证券法四级分类研究法及中文编译作品简介

张路

证券是资本经营的最高境界,美国拥有世界上最大的证券市场,证券市场运行相对完善而成熟,其完备、灵活、有效的证券法律体系功不可没,具有典范作用。研究美国证券法律体系对发展中国家的证券市场具有重大意义,可以采取四级分类法。以下简单介绍这种研究方法,并附带说明我国在相关领域的中文编译出版成果。 

美国证券法包括联邦证券法和州证券法(“蓝天”法)两大部分,其研究可以采取四级分类法,即证券法一级渊源;证券法二级渊源;活页资料服务;备案资料(注册说明书、报告等)。

一、证券法一级渊源

1、联邦证券法

(1)联邦证券法律

基本制定法:有关证券的基本制定法包括1933年到1940年间颁布的六部成文法(随后经修订),另加1970年和2002年分别颁布的两部成文法。介绍如下:

《1933年证券法》(《美国法典》第15编第77a至第77aa节)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美国法典》第15编第78a至第78mm 节)是美国证券市场监管的基本依据。《1933年证券法》(简称“《证券法》”)共28条, 是第一部真实保护金融消费者的联邦立法,也是美国第一部有效的公司融资监管法,包含了州蓝天法的许多特色。《证券法》对证券首次公开发行(一级市场)进行监管,最引人注目的是确立了信息披露制度,并在附件A中详细列举了发行人必须披露的具体内容。如果发现注册申报材料在重要事项方面披露不完整或不准确,证券交易委员会有权发布停止令,以暂停证券的公开发行;在注册申报材料生效后,如果其中存在虚假陈述或重大遗漏,发行人的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会计师、承销商除能证明已尽勤勉谨慎之责外,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934年证券交易法》(简称“《证券交易法》”)则具有混合性质,共36条,对二级市场上的证券交易和证券业参与者进行监管,所涉及的范围非常广泛。根据该法成立了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具有准司法权,并授权该委员会管理与证券有关的制定法,该委员会是美国证券法律实施和证券市场规范发展的有力保证。就对投资者的保护范围而言,《证券交易法》比《证券法》广泛得多,致力于证券市场和证券交易的各个方面。《证券交易法》对特定证券的发行人施加了登记和报告等披露要求;同时,该法还监管证券交易商和其他市场专业人员、全国性证券交易所、全国证券交易商协会等自律组织以及市政证券自营商和政府证券自营商。《证券交易法》有关证券和发行人的登记和报告要求会触发该法的其他报告和救济条款。例如,对操纵行为、持有重要未公开信息时进行的不适当交易、内幕人员短线交易、委托代理权和收购要约等均有详细规定。《证券交易法》还致力于证券市场的结构,包括对证券市场本身以及参与市场的中介机构的监管。各国金融市场不断出现的重大丑闻显示,“一仆不事二主”的古老专业诚信原则(fiduciary principle)在证券市场中具有无可替代的作用,是证券市场中介机构监管的首要原则。

《1935年公共事业控股公司法》(《美国法典》第15编第79节至第79z-6节),对电力公用事业和天然气控股公司进行监管;根据《2005年能源政策法》,新颁布的《2005年公共事业控股公司法》取代了《1935年公共事业控股公司法》,减轻了对电力行业的监管负担,将有关监管权从证券交易委员会转移到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

《1939年信托契约法》(《美国法典》第15编第77aaa节至第77bbbb节),对契约所涉之债券的持有人进行保护。

《1940年投资公司法》(《美国法典》第15编第80a-1节至第80a-64节),对从事其他公司所发行证券之投资和交易的共同基金和其他投资公司进行监管。

《1940年投资顾问法》(《美国法典》第15编第80b-1节至第80b-21节),规定投资顾问需进行登记并对其进行监管。

《1970年证券投资者保护法》(《美国法典》第15编第78aaa节至第78lll节),依法成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公司,以监督对陷入财务困境的证券公司进行的清算,并安排就个人投资者对倒闭经纪商交易商享有的索赔请求进行支付。

《公众公司会计改革与公司责任法》(“《萨班斯·奥克斯利法》”,《美国法典》第15编及《美国法典》第18编中之其他各节),该法对《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进行了大幅修改,并颁布了各种新的规定,包括建立独立的会计监察委员会,由该委员会负责制定审计准则、对公众会计事务所进行调查并给予纪律处罚。《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是继2000年到2002年安然、世通等上市公司纷纷暴出惊世丑闻后,为强化上市公司内部治理和增强资本市场信息披露而出台的一部重要法律。无论在内容还是形式上,该法均是在《美国1933年证券法》和《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的基础上,根据证券市场的发展以及现实需要,对公司治理和会计审计进行的新的调整和规范。布什总统在签署法案时,称“它是美国证券市场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里程碑”,而业内人士也普遍认为它是继20世纪30年代经济大萧条以来,美国政府制定的涉及范围最广、处罚措施最严厉且最具影响力的公司法律。

我国学者在学习、研究美国证券联邦立法方面付出了很大努力,并取得了可喜成果。我本人也不辞艰辛,组织各方力量编译了《美国1933年证券法》、《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最新中英文对照版本)和《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中英文对照本),已于今年由法律出版社同时推出,值得称道的是,《美国上市公司最新立法与内部控制实务》一书(内含《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中英文对照本)还得到LexisNexis出版公司中国公司(律商联讯)作为合作出版者所给与的大力支持。以上三部美国证券基本大法同时翻译并由法律出版社出版,是我国各方人士研究、学习美国证券法的最好途径,还是广大法律、金融英语爱好者不可多得的专业学习参考书。

另外,我主持的《1940年投资公司法》和《1940年投资顾问法》翻译工作也在进行之中,预期这本有关中美英三国基金立法的中英文编译作品将于2007年出版。

有关上述翻译图书的详情,请参见翻译图书网www.elloi.com。我领导的翻译团队有丰富的翻译经验和深厚的法律、金融理论功底,参加并主持过中国一家保险公司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平安保险公司在香港联交所上市及一家房地产公司在新加坡上市的IPO招股说明书翻译。我们对美国证券法理解精确,翻译精当。

立法历史:证券法立法史印刷资料有《<美国1933年证券法>和<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立法史》、美国联邦律师协会编写的《联邦证券法:1933年到1982年立法史》、《联邦证券法:1983年到1987年立法史增补》、《联邦证券法:1987年到1990年立法史增补》。

证券法立法史电子资料有:

Lexis:《与1933法和1934年法有关的国会委员会报告》(FEDSEC;LEGIS)、《US—CIS立法史—证券法》(FEDSEC;CISLH);Westlaw:《联邦证券—立法史》(FSEC-LH)、《Arnold & Porter 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SAROX-LH)、《Arnold & Porter立法史:内幕交易法》(INSIDER-LH)

(2)行政法

大部分证券法属于行政法,由证券交易委员会颁布。证券交易委员会作为独立的机构,负责联邦证券制定法的管理和执行。同其他行政管理机构一样,证券交易委员会颁布详细的条例和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管文告,从实务的角度阐释联邦证券制定法。证券交易委员会建立有一个很好的网站,包含与其目标和职能有关的大量信息。

1934年证券交易法授权证券交易委员会可以在联邦法律的框架内制定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则,只有关系重大的规则必须获得国会通过方可生效。证券交易委员会颁布了大量的文件,包括条例、以一般公告形式颁布的监管文告(包括规则、行政决定、命令、通知、各种形式的指引和解释及其他信息)、解释性公告(就联邦证券法的含义做出解释)、诉讼公告(民事和刑事诉讼程序说明)、概念性公告(在拟颁布规则前发出的征求公众对具体情况下的监管是否合适以及应采取何种监管方法发表看法的公告)、不采取行动函(证券交易委员会工作人员就个人实体的询问给予答复,解释以其说明的方式进行某种交易是否合法,该等文告称为“不采取行动”函,其原因是该信函常常说明若以所说明的方式进行该项交易,“证券交易委员会将建议证券交易委员会不采取行动”。因此等信函仅代表工作人员的观点,因此并无法律约束力)、政策声明(就某些问题澄清证券交易委员会的立场),具有不同程度的法律效力;另外,证券交易委员会还就联邦证券制定法要求的各种说明书和报告公布各种表格。这些表格具有与规则一样的法律效力,在界定披露义务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表格在《联邦公告》中公布,与规则不同,并不包含在《联邦法规汇编》中。  

(3)行业自律

联邦证券法为行业和专业团体自律保留了重要的地位,自律受证券交易委员会监督。证券交易所(包括纽约证券交易所、美国证券交易所等)在证券交易委员会的监督下监管自己会员的各项活动。证券交易委员会授权成立全国证券交易商协会和市政证券规则制定委员会,对场外证券交易商和市政证券交易商进行自律监管。

(4)执法行动:诉讼

证券交易委员会有专门的执法人员,对可能存在的违反证券法的行为进行调查。(可以在证券交易委员会的执法部门网页上查看有关执法的更多信息。) 若调查结果导致民事责任请求,则被请求方可以对案件进行和解。若被请求方对请求表示反对,则证券交易委员会的执法人员可以在其自己的准司法行政程序中或联邦法院中进行民事诉讼。对于特别重大的违法行为,证券交易委员会可以将有关事项提交司法部或其他刑事执法机关作为联邦证券刑事违法行为予以追究。

行政诉讼

初步裁决:在行政裁决中,独立的行政法官发出裁决,包括对争议事实做出裁决、得出法律结论并就诉讼中的裁处提出建议。争议双方可就初步裁决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提出申诉。

证券交易委员会的意见:证券交易委员会可以就初步裁决提出的申诉和就自律组织签发的纪律惩戒决定提出的申诉进行听审,并签发意见书和命令。证券交易委员会的决定可以上诉到美国上诉法院。

在联邦法院进行的执法诉讼:在民事诉讼中,证券交易委员会通常寻求下列结果:对未来违法行为的禁制令、经济赔偿和没收违法所得、禁止或中止个人的公司高管人员或董事资格等。

尤其是对于特别重大的违规案件,证券交易委员会可以将有关事项提交司法部作为联邦证券刑事违法行为予以追究。联邦证券法律案件在联邦法院进行裁决。

2、州证券法

州证券法(“蓝天”法)简介:早在《1933年证券法》开始进行联邦证券监管前,就已经存在州一级的证券监管。1911年,堪萨斯州通过了一部管理证券发行的综合性法律,此后,各州纷纷效仿,制定了类似的法律。在不与联邦法冲突的限度内,州法通常重复联邦法的要求,或对其进行补充。州证券法通常称为“蓝天”法,以保护投资者免受“如同蓝天一样虚无飘渺的投机谋划”的危害。州法律可能涉及证券业务的任一方面和任何类型的证券交易,因此,可以根据需要进行各种相关研究。除了证券法外,各州的公司法、破产法、国内税收法等,在很多情况下也是对证券法律的补充。

2002年,全美统一州法委员会颁布了新版《统一证券法》,就联邦证券法没有涵盖到的某些证券投资者保护问题对联邦证券法进行补充。有关统一法的打印资料来源,参见《统一法注释》。

截至2006年,美国有九个州及美属维尔京群岛已经采纳了2002年统一法修订本,目前,其他各州在决定是否采纳统一法修订本时,主要的争执点是是否将变动产品排除在证券定义之外。虽然有近40个州已经颁布了《1956年统一证券法》或《1985年修订本》,但各州证券法的语言和解释各不相同。

州证券法信息来源:《CCH蓝天法报告》是一种活页资料服务,包含每一州公布的制定法、行政裁决和法院报告。《蓝天法导引》则是一种有关蓝天法导引的网上出版物。

二、证券法二级渊源

(1)专著:通过以下资料可以对证券法有比较全面的了解:

基础教材:美国基础性经典证券法教科书主要有以下三本:《证券法基础》(Fundamentals of Securities Regulation),由已故美国证券法权威路易斯·罗斯教授和其学生赛利格曼(现为美国诺切斯特大学校长、《2002年统一证券法》的主报告人)通力合作的证券法专著,为多卷本的浓缩本,不时增补更新;《证券法》(The Law of Securities Regulation),托马斯·李·哈森著;《证券法解读》(Understanding the Securities Laws),莱瑞·D·索德赖斯特著,不时以活页方式增补。

高级资料:《证券法》(Securities Regulation)是一本由美国证券法权威路易斯·罗斯教授和其学生赛利格曼通力合作的证券法专著,多卷本,不时增补更新,Lexis可提供电子版本。

我本人正在翻译上述路易斯·罗斯教授和赛利格曼教授的专著2007年版《证券法基础》(Fundamentals of Securities Regulation),该书翻译中文本计划于2007年早些时候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托马斯·李·哈森教授的《证券法》第三版(1995年)已由张学安教授主持翻译成中文并于2003年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虽然该翻译作品版本较旧,但却是目前了解美国证券法篇幅最大的一本中文译本;而莱瑞·D·索德赖斯特教授的《证券法解读》也已由胡之轩等翻译并于2004年由法律出版社出版,很快又于2005年重新印刷,市场反映良好。届时,等我主持翻译的最新版《证券法基础》于2007年面世,有关美国证券法的三大经典教科书将全部以中文形式与读者见面。另外,早在2000年由高如星等所著的《美国证券法》也是一本较好地了解美国证券法的简易中文读本。此外,国内还出现了一些有关美国证券法的简易注释读本和案例选读。

(2)期刊和电子资料:各种期刊索引,对查询证券法评论、非法律学术杂志和其他相关证券法论文等也非常有用。如《法律期刊著作引注》(ILP)自1981年以来提供800多家法学期刊文章援引,1994年以来开始对法律作品编写索引,目前每年编入的作品约2,000部。另外,还有各种印刷杂志、LexisWestlaw、专业网站等提供的网上电子资料。

三、活页资料服务

活页资料服务是研究证券法的绝佳来源。除将一级来源的法律汇集在一起外,活页资料服务通常还提供各种有用的评论。证券法领先的二级来源是《CCH联邦证券法律报告》(CCH F. S. L. R.)。该出版物是研究证券法的最全面、最方便、使用最广泛的商用来源,汇集一级证券来源,提供各种有用的评论。该报告包括《联邦制定法大全》证券法文本、当前成套的证券规则和条例、证券交易委员会所有公告的清单、以及精选的一般公告、不采取行动函、解释函等复制件。《CCH联邦证券法律报告》电子版本可以查询CCH的各种资料,包括法律、条例和裁决以及CCH的分析。对于有些类型的文件,电子版本包含的内容超过打印文本。   

另外一种活页服务是一种临时装订的简报资料。每期按照时间顺序添加到活页文件夹中。其例子为独立出版集团BNA的《证券监管法律报告》。该报告为一种周刊出版物,选编各种规则、表格、公告和案例。该报告还刊登有出版人的证券法最新发展概要。该报告可能是《联邦公报》之外第一份拟议法规草案的部分或全部文本打印资料。还可经收费订阅(非学术)Lexis和Westlaw来查看。

《证券监管:证券交易委员会答复》则使用问答格式,就有关证券监管的常见问题提供答复。

四、备案资料(注册说明书、报告等)

证券交易委员会的EDGAR系统(电子数据收集、分析与检索系统):美国国内外所有上市公司都要通证券交易委员会的EDGAR系统以电子方式报备注册说明书、定期报告和其他表格。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文件都可以通过EDGAR提供。

EDGAR提供的信息很多,其常见功能如下:

搜索EDGAR数据库——查询各公司及其他报备人、查询EDGAR历史档案(可回查到1993年)、检索过去一周EDGAR上报备的情况及查看招股说明书和其他“485”表格;

表格信息——EDGAR网站有一个页面说明EDGAR上电子报备所使用的各种表格的内容。该网页包括某些非常有用的表格,简要说明不同的报备类型。查看证券交易委员会的表格时,还可链接到表格的PDF版本和与表格相关的许多规则、条例、附件等。

其他EDGAR信息——另外,还有EDGAR辅导信息,辅导如何利用EDGAR报备各种资料。

其他报备文件信息来源:Lexis和Westlaw也通过其某些数据库提供访问证券交易委员会报备资料信息的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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