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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证券监管的文化与政治根源研究——兼谈自律的根源与趋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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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先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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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本文简单介绍华盛顿大学法学院教授Stuart Banner 在专著《英美证券监管-文化与政治根源,1790-1860》中的核心观点。
英国的证券监管发轫于1720年的南海泡沫案,当时人们对有关证券的交易多持批评态度。批评分为四个方面,(1)证券交易的欺诈性,具有抢劫性质,(2)不属于经济中的生产性要素,使社会资源偏离更具生产性的领域,(3)对国家和人民的福祉在政治上构成潜在的巨大威胁,(4)以各种方式破坏社会秩序。上述思想明显有重叠之处,人们的反应各不相同,但一直是英美文化中的一个长期主题,也是证券监管考虑的最主要因素。 英国立法和司法传统上一直将证券看成财产的一种;虽然证券具有特殊性,是一种新的财产类型,但普通法和衡平法一直可以很好地容纳证券交易法律问题。所以英国一直没有专门的所谓"证券法"。因为一直有经纪人中介的参与,证券的监管问题多涉及有关代理方面的法律问题。 美国一方面吸取了英国的经验,对证券监管一开始就存在争论。普通法中,开始也是将证券交易问题纳入传统的合同法范围。由于证券交易在某些方面得不到法律认可,如同英国一样,早期将具有信用性质的融资交易或具有投机性质的交易,以及远期交易和后来的期货,都被视为不可执行交易。但社会对此类交易的需要,人们的交易做法,以及行业需要,最终引致自律组织的诞生。 19世纪20年代,纽约证券交易委员会类似一个小型的民间法制体系,对市场及其成员进行监管。1858年前,由于大多数信用交易在法律上不可执行,委员会的争议解决机制是执行上述交易的唯一可行方法。这样,执行合同采用非政府方法来进行,就成为19世纪自律的重要组成部分。 自律对成员最严厉的执行措施是开除会员进行交易的资格,会员的声誉对自己的业务具有关键作用。这也是自律组织得以存在的基础。但立法完全可以采取同样的办法,如最近的《索克斯法》禁止违规者进行承销的新规定,就是衡平法之救济,以成文法的形式借用衡平法的内容;可见自律组织的主要功能已部分被取代。由于自律者多为其成员这个小团体谋取利益,最终在某种程度上损及投资者利益和公共利益的保护。一旦市场效率和公平目标由于自律受到损害,也就是考虑自律组织存在及其作用的时候。最近,英国自律组织的式微,同样也是很好的例子。但是,理想世界中随着法的最终消亡,人类必然借助自律之类的规则,借助于伦理道德。这时自律的内容也会有质的飞跃,必然是全新的,包含更多的信义责任和义务。 但由于人们的自觉程度和意识,以及社会的软约束还没有到相当发达的程度,自律的执行措施,目前无法取代国家法律。再者,其对非成员没有约束力,也容易造成成员与非成员之间的不平等。这也是美国最近由于上市公司丑闻,人们投资信心的下降,加强证券立法的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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