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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院的法律与程序

作者:史久镛
 

  今天讲些什么呢,我想主要讲一下国际法院法律程序的某些方面。今天的内容包括两方面,第一、国际法院管辖权以及由管辖权引起的一些案例;第二、关于实体法对海洋划界问题做出的贡献。
  首先,我先讲一下国际法院管辖权。管辖权包括两方面:一是咨询管辖权、二是诉讼管辖权,其中咨询管辖权是指有资格提出诉讼的国家。国际法院只能审理国家与国家之间的争端。但并不是每一个国家都可以向国际法院提出诉讼,只有理约国的会员国有这种权利。那么理约国非会员国能否向国际法院提出诉讼?可以,但必须借助安理会关于国际法院规约的条件。例如瑞士,瑞士不是理约国的会员国,但他就借助了安理会关于这方面的规定。有一点值得注意的是有资格向国际法院提出诉讼不等于国际法院有管辖权。我来给大家举一个例子,大家还记得南斯拉夫危机时美国炸了我们的大使馆吧,当时我们国内很多人都主张把这个案子交给国际法院来裁决,这样就造成了两国紧张的局势。中国做为理约国的会员国有权向国际法院起诉美国这一行为,但问题在于中国能否提出诉讼,提出诉讼的条件就涉及到法院管辖权的问题。法院管辖权行使的前提必须是当事国双方自愿,大家考虑一下,如果中国对美国起诉法院的管辖权在什么地方?换个说法,如果被起诉方不同意国际法院该如何解决呢?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三例条第六款如果双方对管辖权发生异议将由双方自行解决管辖权问题。那么一个诉讼当事国怎样表达对法院管辖权的问题,当事国决定法院管辖权有几种办法:第一种是借助法院规约第三条第二款即强制执行管辖权;第二种是当事国双方签订专门协定;第三种是制定解决争端的条款。第一种办法就是说当事国可以事先发表声明接受国际法院强制管辖权的执行,假定当事国双方都事先发表这样一份声明,那么事情就比较好解决了。在中美使馆这个问题上,如果中美同时发表过类似声明,那么我们说国际法院就有权执行管辖权。但在这个问题上绝大多数国家在发表声明时都持有一定的保留,并且国际法没有规定保留范围。例如美国曾经发表过在内政争端方面不接受管辖权,甚至美国还对内政这个词做了更进一步的解释,内政即由美国来决定的事。大家不难看出,事实上美国对内政这个词的解释就是对国际法管辖权的完全否认。因此在国际法院中有一部分法官认为这是非法的,而另一部分法官认为国际法对这方面的规定是不明确的,那么这个问题至今没有解决。第二种办法是当事国双方在谈判无效的情况下将案件交给国际法院裁判,双方通过裁判达成共识并签订协议。一般情况下这种方法是最好的。第三种办法就是如果当事国对公约中规定条款的解释和适用性发生分歧时可以通过国际法院进行裁决,但这只是公约的附加条件。例如在《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的最后就有类似的条款,但这个公约的特点是如果你参加就没有保留权。大家都知道,中国和日本之间有一个旧的化学武器的问题。二战时日本在中国留下的化学武器问题根据公约日本就必须帮助中国解决,如果双方发生分歧可以通过国际院进行裁决。这里还有第四种办法,关于第四种办法有一个例子:英国与阿尔巴尼亚曾经在一次海上事故中产生争端。当时英国的船只在靠近阿尔巴尼亚领海的海域内被阿的水雷击中沉没,英国向国际法院提出诉讼。但阿认为国际法院没有执行管辖权的依据。而国际法院对阿的拒绝也做出了回答,国际法院的依据是:阿曾经在这之前对安理会关于在规定海域内有意阻挠别国船只航行并涉嫌武力攻击的国家,交予国际法院裁决的声明表示支持,而英国正是根据这一声明对阿进行起诉地,因此根据这一点国际法院认为有管辖权。
  法院的管辖权分为这几种方式,但这也不是一个很简单的问题。当事国双方是通过特殊协议将案件提交给国际法院的,否则他们不会接受国际法院的裁决。因为他们都会强调管辖权的问题,这里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法院没有管辖权;第二种情况是法院有管辖权但不允许法院来解决。
  有这样一个例子能够反映第一种情况。大概在去年,巴基斯坦向印度提出诉讼。因为印度在印巴边界上用导弹击落了巴基斯坦的一架海军飞机,当时巴基斯坦在国际法管辖权方面的依据是根据印巴两国曾经在借助国际法院强制管辖权方面发表过联合声明。但印度方面认为当时在作联合声明时他们是有保留地。其中声明中有这样一条:"曾经参加过英联邦的国家,不接受国际法院的管辖权。"因此印度认为国际法院没有管辖权。印度这种说法事实上是针对巴基斯坦的,因为印度曾经在印巴冲突中由于同时与巴基斯坦接受管辖权而遇到过这方面的教训。为此印度立即在事后修改了声明中的一些条款,例如刚刚提到的那一条。巴基斯坦方面对印度提出的说法给予了反驳,巴认为印度的这些条款是对巴的歧视。但法院是怎样解决地呢?法院认为印度的保留是有根据的,因此法院宣判印度胜诉。说到这里大家肯定会问为什么要判印度胜诉。因为国际法院与一个国家的法院有着本质的区别。国家法院是由直接政府控制地,因此在审理案件时不会考虑自身有无管辖权。而国际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考虑到公正性以及一些国际关系方面的问题,因此必须依照国际法和一些相关的国际公约来受理。
  另一种情况有这样一个例子。伊朗曾经起诉美国,原因是在两伊战争时美国炸毁了伊朗在海上的几个钻井平台,要求美国为此赔偿。管辖权的依据是什么?因为伊朗并没有接受法院的强制管辖权,而美国因为在尼加拉瓜案件上的失败也退出了强制管辖权。1949年伊美之间曾经建立了《合并通商友好条约》,伊朗提出美国违背了条约的规定。而美国反驳伊朗,说这不涉及到自由通商法的问题,这与中立法和战争法有关,因此美国认为法院没有管辖权。那么法院是如何解决这个问题的呢?法院认为这个案件与自由通商法有着直接的联系,因为伊朗的海上石油平台有很多石油管道是与其他国家相连地,这就说明伊朗和其他国家有石油生意。那么法院认为这个案件触及了自由通商法,因此法院就有管辖权。但法院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开始审理此案,因为当事国双方都想再等一等。
  通过以上这两种情况,我们可以看到。国际法院的管辖权并不是由当事国单方面提出诉讼或认同才能执行地。因为这涉及到当事国双方的认同协议以及对法律适用性的认可。
  下面我想讲一讲国际法中的实体法部分,对于这部分我想结合卡塔尔和巴林的案件来给大家做一下说明。这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因为这涉及到中东问题。从海洋法的角度来看,这是一个很复杂的国际问题,而且通过这个案件更加丰富了海洋划界方面的很多法规。如果具体分析这个案件,我想就需要地图了,所以今天我只能原则性的给大家讲一讲。大家知道三十多年来,由于国际法对于海洋划界的法规较少,因此国际上类似的争端层出不穷。最初国际上对于海洋划界有两种办法:一种是等距离的方法、另一种是依据公平的原则进行划分。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现在海洋法可以区分领海划界、大陆架、捕鱼区以及专属经济区。但是国际法院目前又把大陆架、捕鱼区、专属经济区的相关法规进行了完善。下面就卡塔尔和巴林的地理位置进行说明。巴林是波斯湾中南部的一个岛国,卡塔尔是卡塔尔半岛南部的一个国家。两国东西部接壤、北部相对,因此这个案件就涉及到两国的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的划分。当时卡塔尔在诉讼中要求国际法院对整个海域单一分界线进行划分,国际法院认为两国海域的南部是接壤的,而两国的领海是重叠的。两国的领海总共24海里,但许多地区没有超过24海里,所以大部分都是重叠的。因此南部存在一个划分领海的问题,不存在划分经济区的问题,而北部存在划分经济区的问题。
  首先讲一讲划分领海的问题,在划分领海时国际法院遇到的一个问题是两国领海的海岸起点应该在哪?关于海洋划界有两种方法:第一种是以正常基线为准;第二种是以领海基线为准。在1951年之前,国际上在领海划分问题上一直采用正常基线。直到1951年以后,由于英国的一些渔业方面的案子,国际上才开始采用领海基线。正常基线只适用于那些海岸线变化不明显的地区,领海基线是在1958年才正式启用。1982年的理约国海洋法公约还规定了此基线不得脱离海岸线的总体走向,此基线以内的水域必须与大陆紧密的接触,使此基线以内的水域能够成为内水。国际法院在卡塔尔、巴林这个案子上第一次使用82年的这项条款,并且国际法院在判决这个案件时也特别强调了这项条款属于习惯国际法。为什么法院要强调这一点,因为巴林已经签订并批准了这一条款而卡塔尔还没有签,这项条款对单方是无效地。在基线这个问题上,巴林认为在他主岛东部的海域上包含了许多小岛以及重要资源,这些岛屿、资源与巴林的主岛形成了群岛。巴林从这个问题上得出一个结论,就是说巴林有权将这些群岛连接在一起,这样可以扩大他的领海。但是国际法院不同意巴林的观点,一方面国际法院承认了巴林群岛组成部分的观点,但国际法院认为这些组成部分并不是在海岸线以内,也没有紧靠海岸线的岛屿。并且巴林的情况并不符合1982年的海洋法公约。如果巴林有权划分领海,那么只有一种情况:按照海洋法公约宣布自己是群岛国,但这之前巴林并没有宣布过自己是群岛国,因此法院决定使用正常基线在巴林和卡塔尔之间划定一条等距离分界线做为临时分界线。这个案件的判决并不是只对巴林领海的划分,事实上是对巴林卡塔尔两国领海的划分。海洋法公约规定对两国领海的划分不仅仅靠正常基线的方法,如果涉及到历史原因或其他特殊情况那么有必须采用不同的原则对领海进行划分。一般情况下使用正常基线划分是在双边条约的前提下进行地,但这个案件是国际法院在历史上第一次被要求在两国领海之间划一条分界线。
  国际法院在划分两国领海时分两个步骤。首先在两国领海之间划一条临时分界线,然后再依据一些特殊原因进行调整。当时国际法院把这两国之间所有的小岛甚至是珊瑚礁都进行具体分析,但在进行这项工作时也遇到一个难题,就是在两国之间的海域中有很多退潮时露出海面的部分。按照海洋法规定,如果退潮时露出海面的部分在一个国家主岛的领海宽度以内,那么这些部分就可以做为测量领海宽度的自然基准。反之,如果这些部分在领海宽度以外,那么就不能做为测量基准。但巴林和卡塔尔有一个特殊情况,两国领海的退潮露出水面部分有些是重叠的,从原则上讲两国都有权以这些部分为基准进行领海宽度测量,这只是从一方面来看。但从划分界限来看,两国相互对立的权利已经抵消了。这时巴林提出了很早以前就已经取得了拥有退潮部分的权利,事实上巴林是在这个问题上把卡塔尔的测量权排除了。国际法院没有接受巴林的这一观点,因为国际法院认为两国领海重叠的部分按照海洋法公约的规定不能由其中任何一方独占或拥有,不能因重叠的部分对划分领海造成不公平的结果。
在这个案件中,法院认为巴林附近有一个很小的岛,长度有12米、宽度有4米,退潮时露出水面的高度只有4米。但法院也允许巴林把它做为一个特殊的分界点,使巴林的领海能够穿过小岛的东侧。这样就扩大了领海的范围,为什么要选择这个岛呢?做为分界依据对巴林来说确实有它的重要性,从对面领海的角度来看这样做是十分公平的。中线原本是穿过小岛的,这样做也是对中线的调整。
  在北面有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的划分问题,关于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的划分国际法院经过多年案例的审理,建立起一套有权威性的案例法。在划分问题上最后依据了1958年日内瓦公约中的内容,在这个基础上国际法院考虑到两国海岸线的长度和这一区域内渔业资源的丰富程度将这条单一海洋边界线划在两国领海的中线以东。
通过这个案件,更加巩固了国际法院对领海划界和大陆架专属经济区划分方面的法规。国际法院在这方面最突出的贡献就是解决了两国领海相对情况下的划分问题。这就是我今天要讲的国际法院的法律程序和国际法院在领海划界方面的案例。
  (注:本文为国际法院院长、中国籍大法官史久镛2001年12月23 15:00在北京大学法学楼模拟法庭所作的讲座)

来源:北大商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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