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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念韩德培先生九五华诞专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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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肖永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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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经坎坷,矢志不渝,倚天照海育英才
——韩德培先生的学术精神和法学思想
[编者按] 今年2月6日是中国国际私法学的一代宗师、著名法学家、中国环境法学的开拓者和奠基人、杰出的法学教育家、武汉大学资深教授、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和环境法研究所名誉所长韩德培先生九十五岁生日,为了弘扬韩德培先生的学术精神和法学思想,特发此文以示恭贺! 风雨伴鸡鸣 珞珈铸“王牌”——韩先生的坎坷人生 中国国际私法学的一代宗师、著名法学家、中国环境法学的开拓者和奠基人、杰出的法学教育家韩德培先生于1911年2月6日出生于江苏省如皋县,自幼聪慧过人,六岁入私塾,广读四书五经。1925年考入如皋县第二代用师范(即现在如皋师范的前身),开始接受五四新文化运动、西方民主思潮以及马克思主义思想的影响,奠定了一生的信念和追求。1928年师范毕业后,韩先生来到江苏省南通中学高中部继续他的学业,于1930年考入浙江大学史政系,半年后因浙江大学史政系合并到中央大学而转学到南京。 从浙江大学到中央大学后,韩先生经历了人生的一次重大转折,这就是他因受到时任中央大学法律系主任谢冠华先生(后任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部长)的影响而改学法律。在中央大学三年半的学习生活中,韩先生不仅广泛阅读了大量的法学著作,打下了坚实的法学基础,还努力提高外语水平,阅读了大量的外文原著,包括奥本海的《国际法》、戴赛的《英宪精义》、庞德的《法律哲学导论》、《法律与道德》等英文原著和狄冀的《公法的变迁》、《私法的变迁》等法文原著。良好的外语功底为他后来在法学领域,特别是国际法领域的研究奠定了坚实的语言基础。这个时期,他接触了马克思主义和共产党人,并积极投身于爱国民主运动和抗日救亡运动。1934年,韩先生从中央大学法律系毕业,获法学学士学位并留校担任学报和校刊编辑部编辑,同时从事教学工作。 1939年,韩先生考取中英庚款留英公费生,本拟赴英国剑桥大学就读,但因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于1940年8月改赴加拿大多伦多大学留学。在多伦多大学,韩先生师从著名国际私法学者莫法特•汉考克(Moffatt Hancock)教授等,从事国际私法和英美普通法的学习与研究,于1942年完成了硕士学位论文《国际私法中的实质和程序问题》,顺利通过答辩,获得法学硕士学位。同年,韩先生以特别研究生的身份由加拿大转往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继续他的研究工作。在哈佛大学,他把主要精力集中在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法理学的学习与研究上,撰写和发表了《评美国庞德的五部著作》、《评凯尔森的“纯粹法学”》等论文。 1945年,应我国著名国际法学家、武汉大学校长周鲠生先生之邀,韩先生于年底回到了阔别多年的祖国。带着满腔热情,韩先生来到了美丽的珞珈山,担任法律系教授,讲授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外国法律思想史等课程。1946年出任武汉大学法律系主任,并曾被推举为武汉大学教授会主席。1949年解放后,韩先生留在武汉大学继续担任法律系教授兼系主任,后又兼任校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当时不设校长,只设校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副秘书长负责全校工作),协助管理全校的日常工作。1951年实行校长制后,改任副教务长兼法律系主任,主管学校教务工作,直至1957年“反右斗争”中被划为“右派份子”撤销一切职务为止。 从1945年到1957年,韩先生的主要精力放在教学、校务和系务管理工作上,为武汉大学,特别是法律系的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另一方面,他在法学研究方面也有新的进展。如他于1947年在当时著名的《观察》杂志上发表一系列文章,其中有一篇题为《评中美商约中的移民规定》,揭露了中美商约在移民问题上对中国的不平等规定,并建议中方应要求美国就中国移民问题取消或修改不合理的限制,加强对在美国华侨利益的保护。1948年又在《国立武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季刊)》第9卷第1号上发表长篇论文《国际私法上的反致问题》,至今仍然是我国国际私法学界关于这个问题最权威的论述。1956年他还将俄文《苏联的法院和资本主义国家的法院》一书译成中文,由湖北人民出版社出版。 1957年韩先生被划为“右派份子”后,接着被送往沙洋农场劳动教养。这是他一生中意想不到的最艰难和最痛苦的一段经历。1960年他在沙洋农场被摘去“右派”帽子,结束劳动教养。1961年仍回武汉大学工作。但韩先生走后武大法律系已经停办,他被安排在外文系教英语。到“文革”时期,他又被以“莫须有”的罪名,第二次戴上“右派”帽子,这在中国高等教育界恐怕是少有的。他又被送往武汉大学设在沙洋的一个农场劳动改造。到“文革”后期,“林彪事件”发生后,他的“右派”帽子才被摘去,但仍在农场居住。1976年“四人帮”垮台,“文化大革命”结束。1978年韩先生才被调回武大,不久,他1957年和文革时期的“右派”问题获得彻底平反,才恢复他的教授职务与工资。从1957年开始,在“反右”和“文革”的动荡岁月里,韩先生遭遇了政治迫害和打击,历经两次劫难,整整蒙受了二十年的不白之冤。这不仅是韩先生个人的一场悲剧,也是中国历史上的一场悲剧。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经过拨乱反正,有如破晓的曙光,给中国人民带来了信心和希望。1978年,韩先生回到武汉大学,开始了他人生中最辉煌的一段岁月。1979年7月,武汉大学决定重建法律系。韩先生临危受命,以无私的奉献精神承担起重建武汉大学法律系的艰难工作,并在此基础上组建了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和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从20世纪80年代初至今,韩先生先后担任武汉大学法律系主任、武汉大学法学院名誉院长、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所长、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法学会顾问、中国国际法学会副会长、名誉会长、中国国际私法学会会长、中国环境与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顾问、国家环境保护局顾问等职,并在国外兼任国际自然和自然资源保护同盟理事、国际环境法研究中心理事、世界城市与区域规划学会理事等职。作为法律系主任、国际法研究所所长、环境法研究所所长,他一方面从事了大量的教学科研管理工作,投入了大量精力,使武汉大学的法学教育和研究得到了飞速发展;作为研究生导师,他为我国培养了一大批优秀的国际私法、国际公法和环境法硕士与博士;作为一名杰出的法学教育家,他为武汉大学的法学教育事业乃至中国的法学教育事业做出了不朽的贡献;作为一名社会活动家,他从事了大量的社会工作,如为政府有关部门提供咨询意见,协助解决重大的涉外纠纷,使国家避免了重大经济损失,他积极参加国际学术活动,先后赴美国、日本、加拿大、荷兰、乌拉圭等国讲学或参加会议,为中国国际法和环境法研究的国际化做出了巨大贡献;作为中国法学会顾问、中国国际法学会名誉会长、中国国际私法学会会长、中国环境与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他领导和组织了中国国际法和环境法学界的学者专家开展法学研究,为社会主义法制的完善和发展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韩先生通晓英、法、德、俄等多种外语,治学勤奋严谨,思维敏捷,知识渊博,思想深邃,在国内外法学界享有盛誉。他一生的学术活动范围主要涉及国际私法、国际公法、环境法、法理学以及法学教育等领域,特别在国际私法领域,创造性地提出了“一机两翼”的大国际私法理论,建构了新中国国际私法的理论体系和立法体系,堪称新中国国际私法学的一代宗师。下面主要介绍韩先生在国际私法、环境法和法理学方面的学术思想。 一、国际私法学研究 韩先生对国际私法学的研究始于20世纪40年代留学加拿大多伦多大学时期,在长达60多年的学术生涯中,他不仅就国际私法的范围创造性地提出了“一机两翼”的大国际私法的理论,还构建了中国国际私法学的理论体系和立法体系,使中国的国际私法学逐渐走向成熟,为中国国际私法的理论与实践研究作出了不朽的贡献。他在国际私法领域的学术研究主要包括如下六个方面。 (一) 创立新中国国际私法的理论体系 对于国际私法学的范围和体系,国内外学者有很多不同主张。韩先生在主编我国高等院校第一部《国际私法》统编教材时就主张扩大国际私法学的研究范围。他力主国际私法应以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为调整对象,其研究不能仅局限于冲突法领域,应当扩大到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实体法领域。后来,他又将这一主张进一步扩大到涉外商事领域,并提出了将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作为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新主张。这种主张引起了国内众多学者的争论,在与不同学者的论战中,他倡导要用发展的眼光,结合国际民商事关系的现状和发展趋势来研究国际私法,并进一步确立了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的统一实体法是现代国际私法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的主张。对此,韩先生曾有过一段形象生动的比喻,他说:“国际私法就好比是一架飞机,其内涵是飞机的机身,其外延则是飞机的两翼。具体在国际私法上,这内涵包括冲突法,也包括统一实体法,甚至还包括国家直接适用于涉外民商事关系的法律。而两翼之一则是国籍及外国人法律地位问题,这是处理涉外民事关系的前提;另一翼则是在发生纠纷时解决纠纷的国际民事诉讼法及仲裁法,这包括管辖权、司法协助、外国判决和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正是基于这种大国际私法理论,韩先生在后来的研究中构建了新中国国际私法学的新体系。在他主编的普通高等教育“九五”国家级重点教材《国际私法新论》和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国际私法》中,他结合国内外国际私法研究的新问题、新理论,把整个国际私法学的研究内容分为总论(国际私法的基本问题)、冲突法、统一实体法、国际民事诉讼法、国际商事仲裁法五大部分,以严密的逻辑性和大胆的超前性科学、系统地构建了中国现代国际私法学的新体系。 (二)正确评价冲突法的作用和前途 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受20世纪30年代以后美国学者对传统冲突法的批判的影响,我国许多学者不仅低估了冲突法的作用,对冲突法的前途也持悲观态度,主张将国际私法的研究重心转向实体法的研究。但就国际私法的实质而言,没有冲突法,就无所谓国际私法了。更重要的是,各国(包括美国)对冲突法的研究已经有了新的态度和进展。针对我国法学界这种不重视冲突法研究的现状,韩先生与李双元先生在1983年合作发表了《应该重视对冲突法的研究》,阐明了冲突法的一些基本理论问题,回答了一国法院为什么要在一定条件下承认与适用外国法。他们还用法理辨析、实例证明、功用分析等多种方法论证了适用外国法既不会损害我国主权,也不会损害我国当事人利益的观点。对于冲突法的发展前景,韩先生认为,尽管冲突规范并不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缺乏一般法律规范所具有的可预见性、明确性和稳定性,但不能据此否认它是一种法律规范。由于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复杂性,这就要求国家既需要坚定地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又需要在无损自己权益的前提下,发展平等互利的对外关系。因此,它需要一种比较精巧的法律制度,能够随着客观形势的变化而能同时实现上述两方面的任务。冲突法如果应用得当,有助于实现这样的任务。这是因为冲突法不象实体法那样明确、具体,而具有一定的灵活性,这不但不是它的缺点,反而可以说正是它的优点之所在。因此,只要民族国家还存在,各国民事法律就不可能完全统一,冲突法就是一项必不可少的法律制度。中国冲突法近20年来的发展已经证明了韩先生这种观点的正确性。 (三)科学论述国际私法的发展趋势 针对国际私法学说和国际私法立法在20世纪80年代以后的新发展,韩先生先后于1988年和2000年发表了《国际私法的晚近发展趋势》及《晚近国际私法立法的新发展》,对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国际私法学说和国际私法立法的现状进行深入的理论探讨,并对其发展趋势作了科学的预测。 关于国际私法学说的现状和新发展,韩先生作了如下归纳:1.传统的国际私法理论和方法,特别在法律选择、法律适用问等题上,遭到了猛烈的批评与攻击,这种状况最突出地反映在美国法学界。2.批评和攻击导致了国际私法理论的重大改革和发展。这些改革和发展主要包括:(1)弹性连接原则被逐渐广泛地采用,这主要指最密切联系原则、选择性连接因素和补充性连接因素的采用。(2)政策定向和结果选择的方法在法律选择中受到重视,这主要包括对消费者和劳动者的保护、适用对弱者最有利的法律、法院根据政策与结果的需要较灵活地自由裁量。(3)在当事人选择法律和法院地法优先适用方面,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一方面在消费、劳动等契约方面有受到限制的趋势,另一方面,其适用范围又扩大到契约领域以外,甚至扩大到家庭领域,而且当事人选择法律往往会导致法院地法的适用,法律适用的“回家趋势”仍然存在。(4)“直接适用的法律”和实体法解决方法得到了新的发展。在分析晚近国际私法发展现状的基础上,韩先生高度概括和总结了国际私法发展的总体趋势:(1)传统的“分配法”框架与重视政府政策和实际结果相结合的趋势;(2)冲突法与实体法相结合的趋势;(3)公法与私法相结合的趋势;(4)偏重适用内国法和国际私法法典化、国际化的趋势。 关于国际私法立法的现状和新发展,韩先生指出,20世纪60年代以后,随着科技的进步和交通的发达,国际民商事交往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发展,这就为国际私法提供了一个广阔的用武之地。当历史进入20世纪80年代,随着冷战的结束和世界局势的进一步缓和,信息技术推动了全球化的进程,这也给国际私法带来了更为复杂的问题。另外,20世纪下半叶以来国际私法理论的革命性突破,也为各国国际私法的立法提供了广泛的理论基础。面对这种新的局面,各国纷纷制订或修改自己的国际私法,形成了一股国际私法的立法浪潮。在这样一股立法浪潮中,许多国家对自己的国际私法进行大刀阔斧的改革,它们当中既有传统大陆法系的国家和地区,也有英美法系的国家和地区,主要包括加拿大魁北克省、美国路易斯安娜州、澳大利亚、罗马尼亚、意大利、列士敦士登、突尼斯、德国、越南等国家。综观这些国家的国际私法立法,韩先生认为晚近国际私法立法的现状和发展趋势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1)立法形式由分散式立法向集中、专门规定的立法方式转变,立法内容的集中化以及立法结构安排合理化;(2)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相互融合,这具体涉及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的冲突法向成文化迈进、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对英美现代冲突法的吸收与借鉴、两大法系在属人法上的日趋接近、两大法系在继承法法律适用上的相互融合、以及两大法系在时效制度上的相互融合等;(3)法律适用上“明确性””与“灵活性”的结合,这主要表现在“规则”与“方法”的结合、客观性冲突规范与主观性冲突规范的结合、对客观性冲突规范的“软化”处理、“有利原则”的运用、“替代条款”的广泛接受、“干涉规则”与冲突法的“实体化”倾向以及在反致制度上的折衷实践等。总之,晚近国际私法的立法充分表现出一个基本的共同点,那就是普遍重视国际私法的传统性与现代性的结合,或者说理性主义与实用主义的统一。 (四)首先设计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方案 早在1983年,韩先生就注意到香港、澳门的回归和未来台湾的统一将导致我国区际法律冲突的产生和区际私法的形成。他敏锐地认识到区际法律问题的解决必将成为我国国际私法研究的一个新领域。为此,他就这个领域的问题展开了深入研究,先后发表了《论我国的区际法律冲突问题——我国国际私法研究中的一个新课题》等大量有影响的论文。通过这些论文,韩先生不仅从整体上探讨了我国区际法律冲突的产生原因、特点及其冲突解决的基本原则、途径与步骤等问题,还结合法学理论,以厚重的笔墨对中国区际法律冲突问题进行了全面、深入、细致的论述,构建了中国区际冲突法的基本理论和立法设想的框架,为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设计了一个科学合理的方案。 首先,关于中国区际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韩先生指出这主要源于“一国两制”政治构想和香港、澳门的回归以及将来祖国的统一。因为随着香港、澳门的回归和大陆与台湾的统一,中国将变成一个单一制的复合法域国家,即在中国将出现一国两制四法的局面,从而在中国内地、香港、澳门、台湾分别施行各自的法律制度。基于这种一国两制四法的局面,中国各法域之间就不可避免的会存在并产生各法域相互之间的法律冲突。 其次,关于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特点,韩先生认为主要有四个方面:(1)中国的区际法律冲突是一种特殊的单一制国家的区际法律冲突,除了不存在主权国家的法律冲突之外,几乎与国际法律冲突没有区别。(2)中国的区际法律冲突既有属于同一社会制度的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如香港、澳门、台湾之间的法律冲突,又有不同社会制度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如内地与香港、澳门、台湾之间的法律冲突。(3)中国的区际法律冲突既有同属一个法系的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如同属大陆法系的台湾、澳门之间的法律冲突,又有属于不同法系的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如属普通法系的香港和属大陆法系的台湾、澳门之间的法律冲突。(4)中国的区际法律冲突不仅表现为各地区本地法之间的冲突,有时还表现为各地区的本地法和其他地区适用的国际条约之间以及各地区适用的国际条约相互之间的冲突。 再次,关于解决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基本原则,韩先生提出了三点:(1)坚持维护国家的统一原则;(2)坚持“一国两制”、和平共处的原则;(3)坚持平等互利的原则。 最后,关于解决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途径与步骤,综观各国实践,韩先生认为不外乎统一实体法和冲突法这两种方法。但中国今天的现状比较特殊,统一全国的实体法可以作为一种理想,但时机还不太成熟,因此,冲突法方法是惟一可行的解决方法。具体而言,可以有两种选择方案:一、由国内最高立法机关制定统一适用于全国的区际冲突法,即区际私法。它通常包含三种做法:(1)制定单行区际私法;(2)在民法典中以专章规定解决区际法律冲突的区际私法规范;(3)在各具体法律中规定解决各具体问题的法律冲突规范。二、不制定全国统一的区际私法,而是由各地区在司法实践中适用与国际私法规范相同的规范来解决区际法律冲突。就中国今天的现状而言,可以分三步来进行:一、各法域暂时参照适用或“准用”各自现有的国际私法规范来解决区际法律冲突;二、条件成熟后制定适用于全国各地区的统一的区际冲突法来解决区际法律冲突;三、在内地、香港、澳门、台湾各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接近和相互之间更加理解的情况下,根据需要与可能,制定相应的统一实体法来避免区际法律冲突。 (五)首倡建立中国特色的国际私法立法体系 早在我国确立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期,韩先生就提出应重构我国国际私法的立法体系。在1993年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年会上,他与肖永平博士合作发表了《市场经济的建立与中国国际私法立法的重构》,阐述了他对中国国际私法立法体系的基本观点。在韩先生看来,要实现中国国际私法立法体系的重构,必须做到:(1)针对我国立法机关在立法问题上长期奉行“成熟一个公布一个”和“宜粗不宜细”的指导思想和“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做法,主张我国国际私法的立法应当更新观念,实现立法观念的科学化,做到先规则后市场,并肯定超前立法和“宜细不宜粗”的立法理念;(2)针对我国立法机关在国际私法立法方面经验不足的现状,提出我国国际私法立法应当改善领导,实现立法程序的民主化,广泛征求学者和专家、甚至全国人民的意见;(3)增加人力物力的投入,加强立法的主动性和计划性,组织各方面的力量参加法律的起草工作,实现立法手段的现代化和立法人员的专业化;(4)鉴于分散式立法已成为国际私法立法史的遗迹,单行法规则成为目前世界上国际私法立法的普遍趋势,我国国际私法的立法应当脱离民法,实现立法体例的法典化;(5)尊重市场经济的要求,大胆引进国外的先进立法,实现立法内容的现代化。 韩先生对中国国际私法立法的关注不仅体现在理论研究上,还体现在立法实践方面。1993年,中国国际私法学会成立了以韩先生为组长的《国际私法示范法》起草小组,决定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示范法》,以供国家立法机关的立法和教学科研机构的理论研究参考。这在中国法学界是破天荒的第一次。作为一项民间学术团体的科研成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示范法》凝聚了中国国际私法学界的精英们的智慧与心血,在经过多次反复的修改之后,于2000年8月以第6稿为定稿,还译成了英文,由法律出版社出版,其英文版已在荷兰公开出版,在国内外法学界引起了巨大的反响,得到了学界同仁的首肯。作为起草小组的领头人,韩先生不仅呕心厉血,付出了艰辛的劳动,还以他深邃学术思想,引领学界同仁共同为中国国际私法的立法体系建立了一个具有创新性的框架。 (六)倡导和实践比较国际私法的研究 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韩先生提出要组织力量对不同国家的国际私法进行系统、深入的研究,以便开展国际私法的比较研究,为我国国际私法理论的完善做充分的准备。基于这种认识,韩先生与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的其他老师一起,有意识地组织和指导了一批博士研究生做这方面的研究。在师生们的共同努力下,一批博士生相继以澳大利亚、瑞士、加拿大、荷兰、德国、英国等国的国际私法为题完成了博士学位论文的写作,通过了论文答辩,并相继以专著出版,为我国比较国际私法研究增添了一批很有价值的成果。 与此同时,韩先生自己也对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美国冲突法、欧盟国际私法等作了深入的比较研究。1993年,在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成立100周年之际,韩先生发表《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与中国》,简要回顾了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的历史发展和主要成就,并着重阐述了我国加入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的重要意义。1994年,他与韩键博士合作出版了《美国国际私法(冲突法)导论》,这是我国首次全面系统介绍美国冲突法的专著。他们在大量引用和分析美国法院判例的基础上,对美国法院关于管辖权、法律选择、承认和执行外州(外国)判决等问题作了实证分析和归纳。另外,欧盟国际私法作为一种特殊的、区域国际法性质的国际私法也引起了韩先生的高度关注,在1999年《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上,他与刘卫翔博士合作发表了《欧洲联盟国际私法的特征和发展前景》,在该文中,他指出欧盟国际私法是以统一国际私法为主体,以其他辅助立法为补充的庞大法律体系,其中统一实体法占有很大比重,但也有不少领域无法以统一实体法解决的法律冲突问题。从统一实体法的手段来看,最有效的是共同体立法,通过国际条约达到国际私法的统一则困难重重。因此,随着欧洲联盟的扩大,统一国际私法必将扩大其范围,但最有效的形式还是共同体立法。欧盟近几年大量通过规则(Regulation)取代原来的公约(Convention)充分证明了他们结论的正确性。 由此可见,作为新中国国际私法学的一代宗师,韩先生不仅以其深厚的理论功底从全局角度高屋建瓴,构建了中国国际私法学的完整理论体系和立法体系,还以他丰富的理论知识,对许多具体问题丰富和充实了我国国际私法的理论内涵,为新中国国际私法法制的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 对于国际私法,韩先生一生矢志不渝的学术方向就是通过提出完善的国际私法理论体系,引导中国立法机关建立完备的国际私法立法,实现中国国际私法实践(包括司法实践和仲裁实践)的合理化和规范化,为中国的对外开放事业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环境法学研究 韩先生虽然主要从事国际私法研究,但在环境法方面也倾注了颇多心血。他既是中国环境法学理论的开拓者,又是我国环境法学教育和研究的倡导者和奠基人。 (一) 中国环境法学理论的开拓者 韩先生在环境法方面的著作颇丰。他曾主编《中国环境法的理论与实践》,该书是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六五”法学重点项目的主要成果,对中国环境法的主要领域、基本原则和法律制度作了系统的论述,被全国社会科学基金规划与总结会议誉为“开拓性理论专著”。后来,他又主编了《环境保护法教程》,该书是我国环境法领域最早的、较为全面系统的教材,也是迄今为止惟一的全国高等院校通用的环境法教材,该书于1986年初版后,于1991年再版,共印刷5次。后经反复修改,现已出版到第4版。除了主编教材,韩先生还发表了许多论文。 在他主编的教材及其他著述中,韩先生提出了自己对环境法的独特认识,提出了自己关于环境法的一些基本理念,主要包括:第一,环境问题即人与自然的关系问题。科学技术对解决环境问题、保护和改善环境有重要作用,但光靠科学技术不行,要真正有效地解决环境问题、保护和改善环境,还要实行环境法治、依法管理环境和保护自然资源。目前,我国已经制定一些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的法律,但还不够,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环境立法,并执行好环境法律,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第二,要深刻认识环境问题的跨国性特点。环境问题不仅仅是国内问题,还是国际问题。国际社会已经制定大量国际环境条约,我国也参加或签署了不少国际环境公约和协定,如何遵守、履行这些国际环境条约,就需要有人去研究国际环境法。第三,要保护和改善环境,达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还要大力提高人们、特别是领导干部和高级知识分子的环境意识和环境法治观念。因此,新闻媒体和宣传舆论在保护环境方面的作用特别重要,要大力宣传和传播环境保护知识、环境文化、环境道德和环境保护法,引起大家的重视,实现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和环境管理。第四,要重视和加强环境法学的国际合作。韩先生历来主张环境保护不是一国的问题,而是全人类共同的问题。在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于1991年8月与外交部、中国国际法学会在北京联合发起召开的“发展中国家和国际环境法”会议上,韩先生向大会提交了题为Some Reflections on the Concept of “Common Concern of Mankind”的论文,该文认为,诸如全球气候变化、臭氧层空洞等环境问题,具有跨越国界、涉及当代人和后代人利益的特点,是人类共同关心的问题,应该通过国际合作来共同解决。他深刻指出,环境法学是人类文明成果的一部分,是世界各国人民的共同财富;他主张中国的环境法学研究应该走向世界,地球环境的急剧恶化已成为我们面临的一个最严峻的挑战。为对付这个挑战,各国之间的合作和协调是绝对必要的。同样地,各国环境法专家之间的合作和协调也是绝对必要的。 (二)环境法学研究和教育的奠基人 韩先生是我国最早关注环境法这一新兴学科的学者之一。我国改革开放以后,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工作,但如果只顾经济建设,而不同时注意环境保护,后果将不堪设想。韩先生早就预见到这一点。他主张必须通过法律途径对环境污染进行控制,并对自然资源与生态平衡进行保护。因此,早在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他就引进了几位既懂自然科学又懂社会科学的人才,于1980年成立了环境法研究室。可当时环境法在我国法学教育中还没有成为一门法学课程,更没有成为一个独立的学科。因此,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一届法学评议组第二次会议上,韩先生作为评议组的成员,特别说明环境法如何重要后,建议将“环境法”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律学科,成为二级法律学科之一。他的建议获得评议组一致通过后,上报当时的高教部,经高教部批准,从此以后,环境法才在我国法学教育中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学科,我国高等院校才开设环境法这门课程。但他并不就此止步。他认为,要发展环境法这门学科,还需要建立一个专门的研究机构,开展研究工作,并培养高层次的环境法专门人才。他于是向当时的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和高教部提出建议,希望在武汉大学建立一个环境法研究所,在获得同意后又向武大领导汇报,武大领导也十分支持。1981年6月,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所管辖的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与武汉大学双重领导的“中国环境科学院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终于在武汉大学成立了。其研究经费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提供,工作人员由武汉大学负责解决。后来,国家环境保护局建立后,才改名为“国家环境保护局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研究经费改由国家环保局(后改为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提供。韩先生兼任环境法研究所第一任所长。这个环境法研究所是当时全国乃至全亚洲惟一的以环境法为专门研究对象的研究机构,成立以来做了很多工作。 1997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位办公室发出通知,要修改学科、专业目录。在“拓宽”二级学科的名义下,要将“环境法”并到“经济法”中去,也就是要取消“环境法”了。不但如此,在设置博士点问题上,要由学位办公室指定哪些学科可以设博士点。韩先生对这两点都表示反对。他不但写信给学位办,而且写文章公开发表,提出他的不同意见。结果,环境法被保留了,只是改称“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现在,环境法研究所不但于1998年建立了博士点,而且于1999年经过专家评审由教育部批准为我国第一批人文社会科学国家重点研究基地之一。 由于韩先生在环境法学领域的开拓、发展方面的贡献,1999年他荣获了“地球奖”。同年他还被推选为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首任会长。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现在是全国招收研究生最多、师资力量最为雄厚的环境法研究机构。他正在为将该所建设成为环境法学教学中心、研究中心、人才培养中心和学术信息交流中心而继续奋斗。 三、法理学研究 韩先生不仅在国际私法学和环境法学领域形成了自己的思想和理论体系,在法理学领域也颇有建树,主要体现在他对法治、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法学学科体系的论述中。 (一)论“法治” 韩先生关于法治的主张早在20世纪40年代就已经提出,他在《观察》杂志上发表的一篇论文——《我们所需要的“法治”》中主张法治的含义可以做形式的理解和实质的理解,不同的理解含义也不一致。他说:“所谓法治,可有两种意义。若从形式方面来说,法治就是在一个国家里面,由一个具有最高权威的机构,利用法律的强制力,来实行统治,以维持安宁秩序。所谓‘万事皆归于一,百度皆准于法’,就可拿来做它的注脚。若从实质方面亦即政治意识方面来说,法治却是藉法律的强制力来推行或实现政治上的一定主张的制度。因之政治上的主张不同,其所谓法治就具有不同内容。”这就是说形式上看法治,即用法来治理国家,而从实质上来看,它体现了政治上的一定“主张”。在韩先生看来,要讨论法治,就不仅要注重法治的形式意义,还要特别注重法治的实质意义。这是因为,如果仅仅从形式意义上来看法治,则君主专制的国家和法西斯国家也可称之为法治国家,因为它们也是用法律的强制力来实行其统治的。但从实质意义上看,在这样的国度里,人民是不可能有自由和民主的。从实质意义上来谈法治,我们现在就离不开民主政治,这是因为法治若不建立在民主政治之上,就免不了要成为少数人弄权营私的工具。正是基于这样的主张,韩先生认为,中国“今日所需要的法治,乃是民主政治的法治,是建立于民主政治之上的法治”。韩先生的这种主张在国民党统治的专制年代,是十分难能可贵的。就是在今天看来,也是具有振聋发聩的作用的。 (二)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关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韩先生的论述很多,具体涉及我国宪法、法律与经济管理、法律与我国对外开放国策等内容。 韩先生历来主张成文宪法更具有限制政府滥用权力保护人民正当利益的优越性。我国1982年宪法通过后,他深受鼓舞,并于1983年发表了《充分发挥新宪法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伟大作用》一文,阐述了他对宪法价值的思考,同时对新宪法的实施提出了自己的意见。韩先生认为新宪法的价值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1)为我国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提供了可靠的保障。(2)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依据。为保证宪法的实施,韩先生认为必须从四个方面入手:第一,必须广泛地进行宪法的宣传和教育工作,使之在全国范围内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让大家都能够自觉地遵守宪法、执行宪法。第二,宪法是根本法,是一种“母法”,但单有“母法”还不够,还必须有一系列的“子法”,对宪法的各项原则一一加以具体化。这就是说,必须以宪法的规定为准绳,加速制订各种法律、法规。第三,需要建立必要的机构以监督宪法的实施。这种机构必须具有很高的权威,最好是设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内,而且应该是常设的而非临时的机构。第四,各级领导干部,应该带头作执行新宪法、维护新宪法的模范,通过广泛的宣传教育和领导同志的以身作则,在社会上形成一种以遵纪守法为荣,以以权代法为耻的社会舆论和社会风气。 关于法律与经济管理,韩先生在1985年发表的《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中,针对当时行政机关过多干预经济活动的现象,提出自己关于经济法制化的主张,至今看来仍然是十分有见地的。首先,他比较了经济管理中的行政手段、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的性质、特点和作用,并阐明了作为一种“利用法律的规定和执行来调整国家的各种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的一种方式、方法和途径”,法律手段有着它自身的规范性、连续性、稳定性、强制性等特点,是一种明显优于行政手段的经济管理手段。其次,他还阐述了法律手段在经济管理中的重要意义,这包括:(1)是国家执行其经济管理职能的重要手段;(2)是保障和促进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手段;(3)是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手段。最后,韩先生还就如何运用法律手段来管理经济提出了几点意见,这包括:1.加快经济立法的步伐,实现经济管理活动的有法可依。这具体包括要进一步明确经济立法的指导思想、抓紧制定一些重要的急需的基本经济法规、改革经济立法的制度和程序、对我国过去已有的经济法规进行清理和编纂等。2.加强经济司法工作,作到经济管理活动的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就要求作到(1)要建立和健全各级人民法院的经济审判庭;(2)要及时打击经济犯罪,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3)要积极为经济建设提供法律服务,作好公证、律师、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工作;(4)加强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实现行政、经济、法律手段管理经济的综合。3.加强经济法规的宣传与教育工作,从源头和根本上保证法律和经济法规的切实遵守和执行。 关于法律与我国对外开放政策,韩先生先后于1989年、1992年、1993年发表了《对外开放法制环境的调查与研究》、《解放思想和对外开放中的法律环境问题》、《扩大对外开放和加强法制建设》等文,阐明了他的基本观点。他指出,良好的法制环境对一国对外开放有着重要的作用,这主要表现在:“良好的法制环境能够保障对外开放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并增强其透明度;良好的法制环境能够促进市场的发育和民主政治的发展;良好的法制环境能够保证依平等互利原则给外资、外商提供的各种优惠和保护措施的真正实现。一国对外的开放度,主要都是通过一定的法律体制与法律规定来体现。”在我国现有的对外开放法制环境中,既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从积极的方面看,我国已形成一个使外国投资者受到国内法和国际法双重保护的法制环境,这主要表现于:1.国内立法有了长足进展,从宪法到涉外经济贸易法规,已初步形成一个多层次、多门类的立法体系;2.国际条约与国际协定的签订也取得了可喜的成果。但从消极的方面看,存在的问题仍然比较严重,这包括:1、有法不依、执法不严;2、内部规定多,办事效率低;3.宏观管理体制和微观管理机制很不健全;4.涉外税收法规透明度不高、税收法规执行不严、税收管理和监督不力;5.外汇平衡与产品返销的规定挫伤了外商的积极性;6.出口贸易的配额管制和许可证制度对对外开放法制环境的不利影响。针对以上对外开放法制环境存在的消极因素,他进一步提出了优化对外开放法制环境的建设性意见,具体包括:1.增强对外开放、参与国际经济大循环的竞争意识,提高依法治国、依法办事、违法必究的法律意识,充分认识对外开放与富国强民的关系,充分认识法制环境对保障对外开放政策的重大意义;2.加强对外开放的立法修订工作,尽快制定外贸法、投资法、银行法、票据法、海商法、公司法、版权法、证券法、仲裁法等新法,修改和废除过时的法规,清理涉外经济贸易法规并分类汇编,以便查询适用,将有关外资外贸政策的内部文件法律化并公诸于众,以提高对外开放环境的透明度;3.充分发挥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涉外法律实施的作用;4.加强对外开放环境的综合治理;5.重视法制教育,重视法制人才的培养。 韩先生的这些思想不仅从法学的角度丰富了我国对外开放的理论,也为我国外贸立法和实践提供了极富价值的理论根据。 (三)论法学学科体系 合理、科学地划分法学体系,不仅是法律实践和法学教育的需要,对法学学科的发展也具有重要的意义。作为一名法学家,韩先生特别关心我国法学事业的发展,并对我国法学学科体系的划分提出了科学的构想。 国家“学位办”曾在1996年发出一个《通知》和关于《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及新旧专业目录对照表的《征求意见稿》,主要是对学科、专业要进行修订,特别是对二级学科要进行合并。针对《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和《征求意见稿》中的不合理之处,韩先生于1996年在《法学评论》第6期上发表了《谈合并学科和设立博士点问题》,又于1998年在《国际经济法论丛》第1卷上发表了《论国际公法、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合并问题——兼评新颁〈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中有关法学部分的修订问题》,阐明了自己关于学科体系建设的主张,并大胆地提出了不同意见。 1.关于“学科门类”问题。《目录》中共列出11个门类,即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管理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韩先生认为前面7个门类,即从哲学到管理学,都可以作为一级学科,怎么能和理学、工学、农学、医学平行并列在一起呢?这就显得很不平衡,很不相称。因此,他认为应将这7个学科分别列入两大类中,即人文科学类和社会科学类。还有,在所谓法学门类中,共列出4个一级学科,即法学、政治学、社会学、民族学。韩先生认为法学就是法学,怎么能将政治学、社会学和民族学都包括在内呢?这样显得杂乱无章、不伦不类。连一点科学性、规范性都没有。因此,他建议将所谓门类和学科作如下排列:(1)人文科学类(一级学科包括哲学、文学、历史学、教育学、新闻学、图书馆学、管理学);(2)社会科学类(一级学科包括经济学、法学、政治学、社会学、民族学);(3)理学类;(4)工学类;(5)农学类;(6)医学类。 2.关于拓宽二级学科问题。《目录》原稿本想拓宽经济法学,内含经济法学、劳动法学、环境法学、社会保障法学。韩先生认为这是搞“拉郎配”,很不妥当。在对经济法学和环境法学进行了分析之后,建议将这两门学科都作为独立的二级学科。以后的征求意见稿就这样修改了,这不能不说是一件幸事。只是修改时将“环境法学”该称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其实,这种修改是不必要的,因为“环境法学”当然要研究自然资源保护问题。在外文中,“环境法”的英文表达就是Environmental Law,德文表达就是Umweltrecht。韩先生觉得这倒无关紧要,可不置论。 另外,《目录》仍有“法律史”这门学科。韩先生曾建议将“法律史”改为“法制史”,因为法律史的内容应该包括各个部门法的历史,其内容是非常庞杂的,最好分别放在各个部门法中去讲授和研究。法制史向来是一门二级学科,有它自己的学科体系,不必将它取消。但新颁《目录》仍然保持“法律史”,不但未加修改,还标明将法律思想史与法制史都包括在内。这就更加令人感到费解了。韩先生认为法律思想史和法制史是两个独立的研究领域,分别有各自确定的研究对象,它们应该是两个独立的二级学科,怎么能将它们合并在一起呢?要把法律史、法律思想史和法制史这三门内容都非常庞大复杂的学科合并成一个学科,这在中外法学界似乎还没有先例,韩先生当然持反对态度。后来,教育部规定高等院校法学教育14门核心课程,其中之一就是“中国法制史”,没有采用“法律史”这个名称,这样做是完全合理、正确的。 3.关于国际法学科的划分问题。学位办在《征求意见稿》中计划将“国际公法”、“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三个学科合并成一个学科,即“国际法”。韩先生明确提出了反对意见。尽管学位办在正式颁发的《目录》中,不顾这种反对意见,依然将这三门学科合并为一个学科,甚至还有极少数学者赞成这种做法,韩先生不畏权势,又一次发表文章,表示坚决反对。 韩先生认为,国际上通常所谓“国际法”专指“国际公法”而言,不包括“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如果要将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统称为“国际法”是可以的,但这是从最广泛意义上来理解“国际法”的,这个“国际法”是相对于“国内法”而言的。我们不妨将法学学科归纳为两大类型,即国内法学和国际法学。从总体上,国内法学是研究如何调整从国内生活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的,国际法学是研究如何调整从国际生活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的。国内法学包括宪法学、民商法学、刑法学、经济法学等;国际法学包括国际公法学、国际私法学、国际经济法学等。打一个最粗浅的比方,国际公法学就相对于宪法学,国际私法学相对于民商法学,国际经济法学相对于经济法学。既然不能将宪法学、民商法学、经济法学合并为一个二级学科,怎么可能将国际公法学、国际私法学和国际经济法学合并为一个二级学科呢?如果说它们都有“国际”二字,就非合并不可,这只能说是一种望文生义的皮相之说,是根本不值得一驳的。 韩先生认为,国际公法与国际私法是两门比较古老的学科,早已成为两个独立的二级学科,无论中外各国,直至今日,都仍然是如此。国际经济法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才发展起来的一个新兴学科。这三个学科虽然都冠以“国际”二字,但它们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及其主体是不相同的。国际公法主要调整国家之间的政治、外交方面的关系,国际私法主要调整具有国际因素的私人间的民商事关系,国际经济法则是调整国家与国家之间以及不同国家的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经济关系。从学科体系来说,这三个学科都有自己的学科体系,它们都是各自独立的不相隶属的专门学科。怎么能“眉毛胡子一把抓”,把它们硬拼成一个二级学科呢?现在,学位办已经坚持将这三个学科合并为一个二级学科,这不但与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背道而驰,还会使我们在教学和研究生培养工作中产生极大的困难,对发展对三个学科也是极为不利的。因为世界上还没有哪一位教授能开出一门包括这三个学科的课程,也没有哪一位学者能写一本包括这三个学科的专著或教材。我们在培养研究生时,也只能要求他们主攻其中一门学科,而不能要求他们同时主攻这三门学科。当然,他们在主攻一门学科时,也需要选修其他相关学科的学位课程。这样的培养方法,也不会口径过窄,使研究生不能适应未来工作的需要。不然的话,按照硬拼凑起来的学科培养研究生,不但不能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反而会适得其反,降低其质量,因为他们不能专攻一门学科,也就不能使他们的研究成果达到一定的专精程度。在这样的情况下,学科的建设和发展也就会受到不利的影响。韩先生认为,坚持将国际公法学、国际私法学与国际经济法学合并成一个所谓“国际法学”的二级学科,其结果必然是有害无益的。这种做法也是行不通的。他坚信这三个学科作为独立的二级学科是客观现实的,是谁也无法抹杀或否定的。尽管有人想这样做,其结果必然是徒劳的。他还引用辛弃疾的有名词句:“青山遮不住,毕竟东流去。”韩先生这种高瞻远瞩的见解,被后来的事实证明是完全正确的。教育部后来在规定高等院校法学教育的14门核心课程时,这三个学科都是核心课程,并没有把它们合并成一个课程。国际私法核心课程的教材,还是委托韩先生主编的,这部教材还获得过教育部优秀教材一等奖。 守志善道究学理,鞠躬尽瘁吐幽香——韩先生的学术精神 韩先生自1945年来到武汉大学,就一直扎根在珞珈山上,如今已有近60个春秋。虽然北京大学多次想调他前往,但武大没有答应。在这半个多世纪的岁月里,韩先生虽然蒙冤20余载,却一直没有放弃对人生和学术理想的追求。他一生赤胆忠心、爱国敬业,守志善道、穷究学理,严谨求实、勇于开拓,求真务实、学以致用,为武汉大学乃至中国的法学教育事业作出了巨大贡献。他以他完美的人格和无私的奉献,铸就了一个学者的崇高学术精神和一代宗师的学术典范。 (一)赤胆忠心、爱国敬业,守志善道、穷究学理 韩先生的一生是爱国的一生,也是“守志善道”的一生。和许多从旧社会走过来的知识分子一样,他的人生是坎坷不平的,虽然历经磨难,却无怨无悔,始终没有放弃心中的信仰和希望。他敢于伸张正义,不向邪恶低头,表现了刚正不阿的为人品格;他热心于学理探究,敢于坚持真理,捍卫学术的尊严,表现了他对法学的执着追求;他从不计较个人得失,一生献身法学教育事业,表现了对祖国的一片赤诚。正所谓“守志不移”,爱国敬业。 (二)严谨求实、勇于开拓,求真务实、学以致用 韩先生历来关注社会现实,重视理论联系实际、讲求实效,主张学以致用。他曾针对我国的法律现状,撰写过许多实践性较强的文章:如关于《涉外经济合同法》、《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海洋法公约》、《宪法》、《行政法》等部门法的文章,关于法律与改革开放的文章,关于涉外审判实践的文章等。他还以召集人的身份,组织和领导了《中国国际私法示范法》的起草,供国家立法机关参考。此外,他还亲自参与政府部门的法律咨询,曾为国家避免了巨大的经济损失。韩先生不仅治学严谨,而且敢于开拓,这既可以从他提出“一机两翼”的国际私法理论和创建中国国际私法立法体系中看出,也可以从他创建国际法研究所和环境法研究所的实践中得到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