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纸在前不久刊载了题为《强化国际私法教育》的文章,主要内容如下:鉴于出口和海外投资不断扩大,为预防国际交易中的纠纷和损失,商工部要求相关机关进行协助,强化对国民的国际私法教育,并对企业实施国际私法教育。
对一般人而言,国际私法是一个不怎么熟悉的概念,因此,不断有人提出国际私法到底是什么法的疑问。实际上,即使是对学习法律的人来讲,提到国际私法,多数人也会将其理解为抽象的理论法或者古典的学说法,认为这是一门费解的科目。
一个国家的法律本来只在该国范围内有效。然尔,在今天的国际化时代,国际社会所需要的法律不可能仅仅是像民、商法一样的国内法,还应存在适用于国际社会的法律,这是一个奇怪的现象。在现实国际社会中,虽然为制订国际性商习惯、国际条约的国际机构所承认的规则等在逐步增加,但还没有形成世界范围内统一的私法。因此,在解决涉外案件时不可避免的需要国际私法的介入。
涉外诉讼案件的增加
今天,涉外诉讼案件遍及世界各地,复杂多样的案件层出不穷,其规模也逐步大型化。
几年前,从巴黎起飞的土耳其航空所属飞机发生坠机爆炸事故,伤亡人数高达346人。此后,遇难者家属以飞机制造商美国麦道?道格拉斯、货仓门设计商(general dynamics)和土耳其航空公司为被告在加利福尼亚东部地区联邦地方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诉讼,要求人均赔偿175万美元。
该损害赔偿请求诉讼中的原告人数高达337名,涉及24个国家的外国人和12个州的美国人(IN re Paris Air Crash of March 3,1974)。对于这种情况,即使是在美国,各州的法律选择原则也不统一,而且对于事故发生地通常是偶然位于某国上空的航空事故,居然也有的州采取不法行为地主义。此外,如果根据效仿联邦法院应适用的法律选择原则的加利福尼亚州的法律选择原则,则应受Reich原则——在比较所有利益后,适用事故发生时的住所地法——所支配。
在根本不知道这么复杂的涉外案件应适用何国法的情况下,原告无一例外地在美国法院提起诉讼,无疑是考虑到美国法院有对航空事故判做出巨额赔偿判决的先例、判决容易执行等诸多因素。
国际化时代必要的法律
涉外案件应向何国法院起诉以及应适用何国法律,在任何时候都是涉外诉讼中首先要考虑的重要问题。原因在于:各国裁判制度各异,诉讼程序等纠纷解决方法也不相同。不仅如此,受国民感情、生活习惯等影响,也可能出现偏见。更为重要的是,不得不考虑天各一方造成的时间和经济负担,而判决的实效性和执行也是一个重要问题。
今天,上述诉讼程序问题已经成为国际私法的重要研究对象。
今日被称为国际化的时代急流主要源于国际贸易,并已经进入了企业向进军海外,不断扩展海外生产据点,实现了技术革新资本和经营跨国化的阶段。与此相应适用,所有法律多少都开始了国际化,特别是在规范商业贸易的商法方面,开始有人主张国际商法或者国际契约法的独立发展,特别是主张国际贸易法的独立性。还有人主张要摆脱传统的国际法观念,提倡把包括国际私法在内的规范所有国际性质法律关系的法规视为一个整体进行研究的新国际法。(Jessup, transnational law)这种主张以涉外生活关系为对象,因此与国际私法的对象出现交叉。
但是,在一个涉外案件中通常会涉及各国不同的司法制度和法庭地,所以从基于以适用一个法为前提的pandectain体系构想的国际商法或国际贸易法的立场来看,要彻头彻尾地解决涉外案件,就不得不涉及国际私法问题。正是在此意义上,可以说国际私法是在解决涉外案件中跨越所有法律领域而最终必需的法。
国际私法的新方法论
原来意义上的国际私法是决定涉外案件应适用何国法律的法律选择原则,直到今天,以克格尔教授为代表的德国传统国际私法仍仅仅把法律选择规定作为对研究对象。
但是,在解决日益复杂多样的涉外案件时,仅仅依靠传统的法律选择原则已不能满足需要。特别是在20世纪60年代以后的20余年间,由于以解决现实问题为宗旨的新方法论的出现,国际私法出现了戏剧性变化,进入了提倡完全推翻传统国际私法并进行国际私法革命的时代。机械地适用先前腐朽的、徒留躯壳的传统法律原则,已经根本无法解决在不断移动和变化的时代中不断发展的不计其数的各种涉外案件。
无论是对在外国发生的不法行为事故正面拒绝适用涉外私法的大法院1979年11月13日宣告78DA1343判决,还是决定对在外国当局登记的车辆在外国发生的交通事故适用汽车损害赔偿保险法第3条的大法院1981年2月10日宣告80DA2236判决,都是一种为在现行涉外私法下指定妥当的准据法而应用新理论进行解释的努力,可以说这标志着一个国际私法新时代的到来。
现行涉外私法是把制订于1898年并且日本也正积极准备修订的旧法照搬过来的,因此其面临的最大课题就是制订新法典。规范急剧变化的国际化时代所有涉外性质法律关系的国际私法,特别需要以外国法为对象展开比较法研究、周期性地及时补充文献、保障资料的最新化,而且由于其研究范围的庞大,今后的国际私法研究将不断面临巨大课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