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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的基本法律原则

 

1、公平贸易原则。

  各成员的出口贸易经营者不得采取不公正的贸易手段,进行或者扭曲国际贸易竞争,尤其不能采取倾销和补贴的方式在他国销售产品。世贸组织强调,以倾销或补贴方式出口本国产品,给出口方国内工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有实质性威胁时,该进口方可以根据受损的国内工业的指控,采取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同时世贸组织强调,反对成员滥用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达到其贸易保护的目的。

2、透明度原则。

  要求各成员将有效实施的有关管理对外贸易的各项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司法判决等迅速加以公布,以使其他成员政府和贸易经营者加以熟悉;各成员政府之间或者政府机构之间签署的影响国际贸易政策的现行协定和条约也应加以公布;各成员应在其境内统一、公正和合理地实施各项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司法判决等。 3、非歧视性贸易原则。具体表现为“一般最惠国待遇”及“国民待遇”。其中最惠国待遇原则为:如果一成员给予另一成员某种优惠的待遇,它就应该“立即、无条件地”将同样的优惠待遇扩展到所有成员,以保证没有任何成员受到“歧视性”待遇。所谓“国民待遇”就是指给予外国人以本国国民的待遇。

4、关税减让原则。

  “关税减让”一直是多边国际谈判的主要议题。关税减让谈判一般在产品主要供应者和主要进口者之间进行,其他国家也可以参加。多边的减让谈判结果,其他成员按照“最惠国待遇”原则可不经谈判而适用。 5、针对“国营贸易企业”原则。世界贸易组织对国营贸易企业的主要要求是,在进行有关进出口的购买或销售时,应只以商业上的考虑作为标准,并为其他成员企业提供参与这种购买或销售的充分竞争机会。

6、一般禁止数量限制原则。

  在货物贸易方面,世界贸易组织仅允许进行“关税”保护,而禁止其他非关税壁垒,尤其是以配额和许可证为主要方式的“数量限制”。但禁止数量限制也有一些重要的例外,如国际收支困难的国家被允许实施数量限制;发展中国家的“幼稚工业”也被允许加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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