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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尔街十大投资银行被罚内容及指控依据

作者:先行
 
安然、世通等上市公司纷纷暴出惊天丑闻,其中,华尔街投资银行扮演着重要角色。这些投资银行为争抢生意不惜为上市公司充当吹鼓手,侵害中小投资者利益和社会利益,终于受到了惩罚。美国证券监管机构4月28日宣布,与华尔街十大投资银行签订和解协议,收取罚金十四亿美元,并勒令他们进行整改。投资银行的上述违规行为本质上违反了其对客户、投资者和社会承担的诚信(fiduciary)义务。本文介绍这次投资银行被罚内容及指控依据。


  一 和解处罚的基本内容


  4月28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主席威廉·唐纳德森、纽约州总检察长艾略特·史比泽、北美证券监管者协会(NASAA)主席克里斯坦·布鲁恩、全美证券交易商协会(NASD)主席兼首席运营官罗伯特·格鲁伯、纽约证券交易所(NYSE)主席迪克·格拉索及有关各州证券监管组织负责人共同到会宣布最终对全美最大十家投资银行采取执法行动,结束了去年十二月原则上达成并公布的全球性和解协议。和解是各监管者就指控证券经纪公司投资银行业务对证券研究业务产生的不 适当影响联合展开漫长调查的基础上作出的,这十大投资银行同意赔付近14亿美元以终止SEC对它们因利益冲突而损及投资人利益的调查。

  这十家投资银行及其罚款金额分别为:花旗集团索罗门美邦公司,罚款4亿美元;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公司和美林投资公司各被罚款2亿;摩根士丹利添惠1.25亿;高盛集团1.1亿;JP摩根大通、雷曼兄弟公司、贝尔斯登、瑞银华宝各8000万;美国银行集团3250万。在14亿美元的罚款中,有4亿8750万美元是惩罚性的罚款,将按照人口比例分发给各州,3亿8750万美元将归还给投资人,4亿3250万美元将作为未来五年进行独立的股票研究分析之用,另外8000万美元将用来支付投资者教育所需的费用。

  根据和解的具体规定,就各投资银行支付的惩罚性罚款,不得寻求任何报销或其它补偿。另外,按原来做法,公司可以将罚金作为支出,少缴税;但根据新规定,罚金不能抵扣任何联邦、州或地方税,该交的一分都不能少。虽然十大机构没有认错,[2]但14亿美元的罚金,创下了证券法项下民事执法行动的历史纪录。[3]

  但金钱救济并不排除从罚款资金中获得一定补偿的投资者寻求以其他方式从有关投资银行获得任何其他救济或追索的权利。除了支付金钱罚款之外,和解发出了一项禁令,禁止各投资银行以后再次违反本次处罚确认的有关法律和规则。

  在投资银行根本性结构变革方面,要求将市场研究和投资银行业务分开,具体为从物理上进行分隔、完全独立的报告途径、独立的法律部员工和独立的预算程序;要求证券分析师的报酬不得直接或间接取决于投资银行业务的收入或投资银行业务人员的投入,而主要取决于其研究报告的质量和准确性,并对分析师的报酬决策进行记录;要求投资银行家不得对分析师进行考评;投资银行家无权决定分析师具体负责对哪些公司进行分析;禁止证券研究分析师参与投资银行业务的招揽活动,包括参加路演等;投资银行要实施合理的政策和程序,确保其工作人员不为获得或保有投资银行业务而影响研究分析报告的内容;要在研究分析和投资银行业务之间建立防火墙,禁止二者之间不适当的交流,两者之间的交流只能限制在分析师履行“看门人”作用的限度内;投资银行要自己设立独立的监督员,对研究活动进行评审和监督,并向监管者提交有关报告。在加强信息披露方面,要求投资银行在研究报告的第一页声明其:“确实在寻求同所报告的公司开展业务。所以投资者要警惕,本投资银行存在利益冲突,可能对报告的客观性造成影响”;[4]投资银行决定终止对有关公司进行研究时,要公布最后一份研究报告,说明终止研究的原因;所有投资银行必须公布他们对各公司的评级和股价预测报告,以比较分析师的业绩表现,从而增加评级信息的透明度。在独立研究方面,今后5年内,投资银行应对其每份研究报告附加上至少3份独立机构的报告,监管部门将为每家银行指派独立监督员,并定期把他们的独立研究报告提供给投资者等。在投资者教育方面,除了利用罚款用于教育之外,法院将任命管理员建立独立的“投资者教育”项目。在自愿行动方面,投资银行统一达成一项协议,限制把股市上最抢手的首发新股(IPO)分配给那些潜在的上市公司的负责人,以换取这些公司将来上市时的股票承销权。

  为加大处罚力度和效果,除公司之外,华尔街几位原来一言九鼎、在市场内说一不二的分析师也被罚。其中,原美林公司英特网分析师亨利·布劳介特(Henry Blodget)、索罗门美邦的电信分析师杰克·格鲁卜门(Jack Grubman)分别被罚400万和1500万美元;并终生禁止这两位明星分析师从事经纪商、交易商或投资分析师业务。


  二 指控要点及法律依据


  对这些投资银行的指控具体包括: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公司、美林公司和花旗集团索罗门美邦公司签发欺诈性研究报告,违反了《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5?节和有关州立法。其中,《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5?(1)(A)节规定,“任何经纪商或交易商在其登记为会员的全国性证券交易所中以际通商的邮政方式或任何手段或工具实施任何证券(此处的证券不包括商业票据和银行承兑款)买卖交易或诱导或企图诱导进行任何证券买卖时,不得采用任何操纵、欺骗或其他欺诈手段或计谋。”按照规则15c1-2 [17 C.F.R. § 240.15c1-2]的规定,《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5?(1)(A)节项下使用的术语“操纵、欺骗或其他欺诈工具”应包括(1)“对任何人构成欺诈或欺骗的任何行为、做法或商业活动”和(2)“有关重大事实的任何不真实陈述及对为使已经作出的陈述在具体情况下不至误导需要陈述的重大事实予以隐瞒,而进行陈述时明知或有合理的理由认为该陈述不真实或属于误导。”《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5?(2)(A)节规定,“任何经纪商或交易商在其登记为会员的全国性证券交易所中以州际通商的邮政方式或任何手段或工具实施任何证券(此处的证券不包括豁免证券、商业票据和银行承兑款)买卖交易或诱导或企图诱导进行任何证券买卖时,不得有任何欺诈、欺骗或操纵行为或做法,或进行任何虚假报价。”

  贝尔斯登、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公司、高盛、雷曼、美林、美国银行集团、花旗集团索罗门美邦公司和瑞银华宝签发的研究报告没有遵守公平交易和诚信原则,没有对评价事实提供合理的基础,包含有对所报告公司的夸大或不确信说明,有的还包含了无合理根据的意见,违反了NYSE规则401、472和476(a)(6),NASD规则2110和2210以及各州有关行业道德准则的立法。其中,NYSE规则401要求各会员组织要时时在其商业事务行为过程中遵守良好商业业务原则;NYSE规则472相关部分规定,“会员或会员组织使用的通信不得包含(1)任何不真实的陈述、隐瞒重大事实,或其他虚假或误导内容,(2)有关特定结果的承诺、夸大或不确性的断言,(3)无合理根据的意见,或(4)没有明确标明为预测性质的、有关未来事件的推测或预测;NYSE规则476(a)(6) 禁止其会员参与违背公平、公正的交易原则的行为和程序。NASD规则2110要求其会员遵守较高的商誉标准和公平、公正的交易原则。在广告和宣传材料方面,NASD规则2210(d)(2)(B)要求其会员在广告和销售资料中的所有建议都要有合理的依据。

  瑞银华宝和美国银行集团就有关研究收取了费用,但没有进行披露,从而违反了《1933年证券交易法》第17(b)节,NYSE规则401、472、476(a)(6)和NASD规则2110、2210。其中,《1933年证券交易法》第17(b)节规定,“任何人通过利用州际商业中的运输通讯手段或工具或利用邮政,以出版、公布或传播任何通告、通知、广告、报纸、文章、信件、投资服务或那些并非意在提供证券销售但却描述了该证券从而直接或间接从发行人、承销商或交易商那里得到或将得到的对价的通讯,如果没有对已获得或将获得的这种对价及其数量进行充分披露,则属于违法。”这两家公司和贝尔斯登、J.P.摩根大通及摩根士丹利添惠支付了研究费用却没有进行披露,从而违反了NYSE规则401、472、476(a)(6)、NASD规则2110、2210和有关州立法。

  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公司和花旗集团索罗门美邦公司将股市上最抢手的首发新股(IPO)分配给那些潜在的上市公司的负责人,以换取这些公司将来上市时的股票承销权,这种不适当的做法违反了有关较高商业标准和公平交易原则的自律组织规则,且其有关某些交易的簿记违反了《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7(a)节和自律组织规则(NYSE规则440及NASD规则3110)。其中,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7(a)节及其规则 17a-3[17 C.F.R. § 240.17a-3]要求,全国性证券交易所会员、经纪商或交易商都要制作并保留某些帐簿和记录。规则17a-3要求券商要制作并保留有关证券买卖具体条款,附在各指令上。该帐簿和记录必须要准确。NASD 行为规则3110 要求其会员公司要“根据所有相关法律、规则、条例及其有关政策声明,制作并保留各种帐簿、帐户、记录、备忘录和信件”,并遵守NASD 制定的有关“规则”。NYSE规则440要求各会员均要根据SEC和NYSE的规则和条例来制作并保留各项准确的帐簿和记录。

  所有这十家投资银行都未能对其研究和投资银行业务运营进行适当的监督,违反了NASD规则3010和NYSE规则342。其中,NASD行为规则3010(a)要求其会员要“建立并维护一种制度,监督其各登记代表和关联人的各项活动,以达到遵守有关证券法律法规和”NASD制定的“规则”;NYSE规则342(a)要求其会员要对所有业务活动进行“适当的监督管理”,以确保遵守有关证券法律法规,包括建立“一套独立的跟踪和审查制度,以确保有关授权和责任的适当行使和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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