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张路博士主持编译的《美国1933年证券法》、《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美国上市公司最新立法与内部控制实务》(中英文对照版本)已由法律出版社隆重出版。值得关注的是,世界领先的法律和商业咨询服务商LexisNexis还是有关图书的合作出版者。
我们的翻译作品美国证券法之父Louis Loss 的代表作《证券监管法基础》(Fundamentals of Securities Regulation)中文版本(约160万字)于2007年底由法律出版社出版。专著《中美英基金法比较与实务》也于2007年12月由LexisNexis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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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上市公司最新立法与内部控制实务(中英文对照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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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s): 张路(编译) ISBN: 7-5036-6811-3/D.6528 Price: RMB120.00
2002年美国通过的《萨班斯-奥克斯利法》(Sarbanes-Oxley Act),是美国继安然、世通、安达信等连串公司财务丑闻事件披露后,为强化上市公司内部治理和增强资本市场信息披露而出台的一部重要法律。布什总统在签署法案时,称“它是美国证券市场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里程碑”,而业内人士也普遍认为它是20世纪30年代以来美国最严厉的财务法则。该法颁布后2003和2004年间,“法规遵从”成了美国大企业、会计、律师业界关注的热点,众多咨询机构纷纷举办各类培训,SEC也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实施《萨班斯法》的细则。今年7月15日, 该法中被称为“最严厉、最昂贵”的第404条款对在美上市外国企业正式生效, 它对于中国大陆在美国上市的企业,如燕山石化BYH、东方航空CEA、中国石化SNP、南方航空ZNH等,都将会产生较大的影响甚至严峻的挑战。
除了翻译法条之外,本书还增加了以下内容: (1)除法条正文中英文对照以外,另增加导读一篇。 (2)有关404条内部控制的SEC及PCAOB规则的介绍。 (3) SEC有关2005年以前SOX法执行情况的说明,中英文对照。 (4) 精选主管与内部控制有关的签字样例十份,中英文对照,增加可读性和实用性。
据悉,《美国1933年证券法》、《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美国2002年萨班斯法》是美国证券立法中三部最主要的基础性法律。张路博士编译出版的这三本书完全包含了这三部重要的法律及其相关规则的介绍和评析,为中国赴美国上市的企业、研究美国证券立法的专家、学者和专业人员提供了一套系统、权威的美国证券法律,并且还包含了众所周知的最近对中国在美上市企业产生重大影响的《美国2002年萨班斯法》所要求的内部控制及审计鉴证等相关常用报告的标准格式。这套丛书对证券法、公司法研究和实务将会是一个不小的贡献,例如,其中包含的内部控制管理层评估和审计鉴证等报告格式,以非常准确精练的表述可望被证券实务界广泛采用。
以下是韩龙教授为该系列书题写的序言: 资本市场是人类的重大发明,是人类历史上的重大经济革命,它给人类带来的福祉是其它任何东西都无法比拟的。资本市场之所以具有如此巨大的作用,主要在于资本市场能够通过缓解风险、优化投资信息和资源配置、改善企业治理,减少信息获取成本和交易成本对资本聚集和技术创新的影响,从而极大地促进了经济增长。 资本市场的出现能够缓解风险。以流动性风险为例,流动性风险起因于将资产转化为交换媒介的不确定性。而信息的不对称性和交易成本的存在妨碍了流动性,加剧了流动性风险,这就为资本市场的出现提供了动因。资本市场的流动性极强,金融工具能够低成本地进行交易。有了流动性的资本市场存在,人们可以放心地以股票、债券等形式持有资产,在需要变现时方便、迅速地出售,同时企业可以取得投资所需要的资本。资本市场通过这种方式将流动性的金融工具转换成了对生产的非流动的长期资本投资。这就解决了高回报项目通常需要长期的资本投入,但财富所有人并不愿意长期放弃对财产的支配而造成的投资不足的难题。资本市场的进步及其所导致的流动性风险的减轻是英国工业革命发生的主要原因,因为工业革命最初几十年所生产的产品早已发明出来,许多发明创造需要大量和长期的资本投入,没有金融市场的配合而仅有技术创新并不能引发持续性增长。在18世纪的英国引发增长的关键性的新要素是资本市场的流动性。因为工业革命需要大量的长期资本投资,没有这种流动性的转换,工业革命可能就不会发生。“所以,工业革命不得不等待金融革命”[注释1]。 资本市场通过优化投资信息和资源配置,促进了经济增长。以证券市场为例,证券市场能够有效地传播企业信息。在证券市场上,证券价格的变动挟带和反映着有关信息,证券市场通过公开价格传播信息,市场的参与者可以通过观察证券价格来解读其中的信息。正因为如此,人们没有必要将资源投入到几乎可以立即得到的信息上。这种带有公共利益性质的信息获得使社会不必投入资源用于获取信息,从而使更多的资源能够用于对生产的投资。不止于此,信息披露改善的本身可以极大地改善资源的配置,使资源能够真正流向最好的生产技术项目上去。贝戈豪特在100多年前面对运行良好的英国资本市场在资源配置中所发挥的作用,感叹道:“??????在英国资本总是肯定地和立即地流向最需要它的地方和资本能够赚取最多的地方,就象是水总能流向需要它的平面”。由于信息披露具有公共利益的性质,关系到公众对证券市场的信心和资源的优化配置,因此,操纵市场价格、内幕交易等行为应当受到制止和严惩。[注释2] 证券市场在改善企业的治理结构方面也具有重要的作用。证券市场股票的公开交易能够有效地反映企业的信息,使所有者将经营者的报酬与股票价格挂钩成为可能。而将股票在股市上的表现与经营者的报酬挂钩有助于将经营者的利益与所有者的利益联系在一起,从而达到改善法人治理的效果。同样,在发达的证券市场上,实行并购相对容易。这样,经营不善的企业易被并购,而并购的结果往往是被并购企业的经营阶层被解雇。因此,发达的证券市场通过便利对经营不善的企业实行并购来为改善法人治理和惩罚不良经营者提供良机。并购的威胁有助于将经营者的动力与所有者的动力结合起来改善企业经营,促进企业发展。 资本市场要发挥以上作用,不是没有条件的,其中最基本条件就是通过强制筹资者进行充分、真实和完整的披露,使投资者克服信息的不对称性,在充分知情的情况下作出理性的投资选择,从而使稀缺的社会资源得到优化配置。美国证券法存在的基本理念和核心任务也在于此。美国1933 年证券法和1934 年证券交易法所包括的两个基本内容就是强制披露和禁止欺诈,其中强制披露包括公开发行时的初始披露和上市交易后的持续披露。由于充分、真实和完整的披露在实现资本市场上述功能方面具有关键的作用,因此,对虚假陈述以及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的禁止和惩处,不仅是对具体行为的惩处,更是为了防止和制止对资本市场和社会经济机制的根基的动摇和侵蚀,是对公众对资本市场信心维护。因此,没有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交易,没有对投资者的保护,资本市场的大厦必定坍塌。 美国证券法的出台和发展也印证了这一点。美国证券法最早可追溯到美国建国前英国数世纪的有关立法,其中南海泡沫案(South Sea Bubble)对1720年泡沫法(Bubble Act of 1720)的出台具有直接的影响[注释3]。? 美国建国后,为制止证券市场上的欺诈,堪萨斯州1911年率先对公募证券进行调整,通过了第一部“蓝天法”(blue sky law),瞄准的就是“通过出售蓝天中的建设地块而轻易收取资财 (sell building lots in the blue sky in fee simple)” 的证券出售者。[注释4]此法通过后,其它各州竞相效仿。1929年爆发的席卷整个资本主义世界的大危机导致了美国证券市场的崩溃,并导致了20世纪30年代美国经济的瘫痪。而各州分别立法的方式不能有效地对付欺诈活动,许多证券发行者利用州与州之间法律的差异和州际竞争,逃避法律的管理。1929年证券市场崩溃使人们认识到,要建立一个统一、高效、公平、有序的证券市场,必须要有统一的联邦立法。1933年5月27日,美国总统罗斯福签署了美国历史上第一部规范证券交易的法律《联邦证券法》,要求所有的新股发行必须在联邦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而且披露特定的信息。从此美国证券市场的立法开始从各州分别立法到联邦政府统一立法的转变。 2001年安然公司和世界通信公司粉饰财务报表的事件被曝光并相继倒闭,美国上市公司的公信力岌岌可危,资本市场风雨飘摇。美国参众两院力挽狂澜,在2002年迅速出台并通过了《公众公司会计改革与投资者保护法》,即萨班斯法(Sarbanes-Oxley Act of 2002)。该法对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进行了大幅修订,被认为是美国自20世纪30年代以来对上市公司和独立会计师影响最大、最重要的美国证券立法。 发展至今,美国联邦证券法体系主要由以下立法组成:193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1935年《公共事业控股公司法》、1939年《信托契约法》、1940年《投资公司法》、1940年《投资顾问法》、1970年《证券投资者保护法》、2002年《公众公司会计改革与投资者保护法》等。此外,美国联邦各级法院的判例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制定的规则也构成美国联邦证券法律体系的重要的组成部分。 经过多年的发展,美国证券法日臻完善,对世界许多国家证券法的影响极大,是许多国家证券法的蓝本。美国证券法由于比较好地反映了证券市场的法则,适应了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需要,因此,对我国也极具重要的参考和借鉴价值。我国证券市场长期存在的严重问题,从根本上说,是对证券市场理念和证券法的本质及任务的认识存在严重误区。此外,我国已有不少企业在美国上市,而且还有越来越多的企业将要在美国上市,需要掌握美国证券法的制度。从目前看,我国有不少企业在美国上市不久,即遭到诉讼,影响到我国企业在美国证券市场的形象。 研究和掌握美国证券法需要有一个好的翻译文本,而这正是多年来我们所欠缺和需要的。张路博士长期从事证券法领域的研究和实践,既具有深厚的理论功底,又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其严谨求实的作风和对美国证券法的深厚造诣保证了对美国证券法的翻译质量。综观译稿,翻译相当精当,恰当地反映了美国证券法的要旨,实属难能可贵。尤其是,在我的建议下,张路博士将萨班斯法也翻译了过来,使该法包括广为关注的404条款等得以以中文的形式展现在世人面前。 我本人对美国证券法也一直怀有浓厚的兴趣,2004-2005年有幸受国家留学基金派遣到美国留学研究,先后在美国圣路易华盛顿大学法学院(Washington University in St. Louis) 和乔治敦大学法学院(Georgetown University)从事金融证券等法律问题的研究,先后求教于圣路易华盛顿大学法学院院长(现为美国诺切斯特大学(University of Rochester)校长)、著名证券法学家Joel Seligman教授和乔治敦大学的著名证券法学家Donald C. Langevoort 教授。这使我对美国证券法的精髓有了更深入的了解,但囿于时间和精力的限制,一直未将研究形成成果。张路博士译著的出版可谓是我的知己之作,十分欣喜,希望张路博士翻译的美国证券法能够成为我国了解美国证券法的蓝本,能够对我国证券市场的法制建设产生一定的正本清源的效果。有感于此,谨致数语,是为序。 韩 龙 国际经济法博士、世界经济博士后 苏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 于2006年金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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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1] 韩龙:金融与经济增长关系考,《金融理论与实践》2006年第8期。 [注释2] Ross Levine, Financial Development and Economic Growth: Views and Agenda, Journal of Economic Literature, June 1997,Vol.35 Issue 2. [注释3]Louis Loss, Joel Seligman, Fundamentals of Securities Regulation, Aspen Publishers, 2004, pp.1-2. [注释4]同上,第10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