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法学院, 湖北 武汉 430072)
摘要:投资银行对客户、投资者乃至整个社会承担一种特殊的诚信义务,这种义务集中表现为其传统承销、经纪业务和证券研究咨询业务相互之间的利益冲突。违反这种诚信义务,投资银行要承担契约、侵权和诚信法律责任,受民事、行政和刑事法律制裁;加强对投资银行诚信义务和责任的监管,是目前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证券、银行立法及司法的动向,对我国颇具借鉴意义。
关键词:投资银行;诚信责任;利益冲突;衡平法救济
中图分类号:DF9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3933 (2004)02-0079-05
On Fiduciary Obligations of Investment Banks
---In View of Punishments Against Top Ten Wall St. Firms
ZHANG Lu
(School of Law, Wuhan University, Wuhan 430072, China)
Abstract:Investment banks are fiduciaries to clients, public investors and even the whole society, which is concentratedly reflected in the conflicts of interest between traditional investment banking,and brokerage and new research advisory services. In breach of such fiduciary duties, the investment banks shall undertake contractual, tort and fiduciary liabilities, which should be prosecuted in civil, administrative and criminal proceedings, and the strengthening of the regulation and supervision over the fiduciary duties and obligations of investment banks is currently a general legislative and judicial trend in securities and banking industries of advanced nations, including the US, which is of significant enlightenment to China.
Key Words: investment banks; fiduciary obligations; conflicts of interest; equitable remedies
安然、世通等上市公司纷纷暴出惊天丑闻,其中,华尔街投资银行更难脱干系。这些投资银行为争抢传统投资银行业务,不惜为上市公司充当吹鼓手,侵害中小投资者利益和社会利益,终于受到惩罚。美国证券监管机构2003年4月28日宣布,与华尔街十大投资银行签订和解协议,收取巨额罚金,并勒令他们进行整改。投资银行的上述违规行为本质上违反了其对客户、投资者和社会承担的特殊诚信(fiduciary)义务。本文谨以这次投资银行集体被罚案为线索,初步探讨投资银行的诚信法律责任问题。
一、和解处罚的基本内容[i]
在这次和解判决中,美国以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主席唐纳德森为首各证券监管组织负责人共同到会,宣布最终对全美最大十家投资银行采取执法行动,结束了2002年12月原则上已达成并公布的全球性和解协议。最终,这十大投资银行同意赔付近14亿美元,以终止SEC对它们因利益冲突损及投资人利益而进行的调查。
根据和解协议的具体规定,就各投资银行支付的惩罚性罚款,不得寻求任何方式的报销或其它补偿。另外,原来的做法是,公司可以将罚金记为支出,少缴税;但根据这次新规定,罚金不能抵扣任何联邦、州或地方税,该交的一分都不能少。虽然十大机构没有认错,[1]但14亿美元的罚金,创下了证券法项下民事执法行动的历史纪录。[2]而且,金钱救济并不排除从罚款资金中获得一定补偿的投资者享有的其他请求权,他们仍然可以寻求从有关投资银行获得其他救济。除了支付金钱罚款之外,和解发出禁令,禁止各投资银行以后再次违反本次处罚中确认的有关法律和规则。
在投资银行根本性结构变革方面,要求将市场研究和投资银行业务分开,具体措施是从外部结构上进行分隔,采用完全独立的报告途径、独立的法律部员工和独立的预算程序;要求证券分析师的报酬不得直接或间接与投资银行业务的收入或投资银行业务人员的投入挂钩,主要应取决于其研究报告的质量和准确性,并对分析师的报酬决策进行记录;要求投资银行家不得对分析师进行考评;投资银行家无权决定分析师具体负责对哪些公司进行分析;禁止证券研究分析师参与投资银行业务的招揽活动,包括参加路演等;投资银行要实施合理的政策和程序,确保其工作人员不为获得或保有投资银行业务而影响研究分析报告的内容;要在研究分析和投资银行业务之间建立防火墙,禁止二者之间不适当的交流,有关交流只能限制在分析师履行“看门人”作用的限度内;投资银行要自己设立独立的监督员,对研究活动进行评审和监督,并向监管者提交有关报告。在加强信息披露方面,要求投资银行在研究报告的第一页声明其:“确实在寻求同所报告的公司开展业务。所以投资者要警惕,本投资银行存在利益冲突,可能对报告的客观性造成影响”;[2]投资银行决定终止对有关公司进行研究时,要公布最后的研究报告,说明终止研究的原因;所有投资银行必须公布他们对各公司的评级和股价预测报告,以比较分析师的业绩,从而增加评级信息的透明度。在独立研究方面,今后5年内,投资银行应对其每份研究报告附加上至少3家独立机构的报告,监管部门将为每家银行指派独立监督员,并定期将他们的独立研究报告提供给投资者等。在投资者教育方面,除了利用罚款用于教育之外,法院将任命管理员建立独立的“投资者教育”项目。在自愿行动方面,投资银行统一达成协议,限制将股市上最抢手的首发新股(IPO)分配给潜在上市公司的负责人,以换取这些公司将来上市时的股票承销权。
二、指控要点及法律依据
对这些投资银行的指控具体包括: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公司、美林公司和花旗集团索罗门美邦公司签发欺诈性研究报告,违反了《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5(c)节和有关州立法。其中,《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5(c)(1)(A)节规定,“任何经纪商或交易商在其登记为会员的全国性证券交易所中,以州际通商的邮政方式、任何手段或工具实施任何证券(此处的证券不包括商业票据和银行承兑款)买卖交易、诱导或企图诱导进行任何证券买卖时,不得采用任何操纵、欺骗或其他欺诈手段或计谋。”第15(c)(2)(A)节规定,“任何经纪商或交易商在其登记为会员的全国性证券交易所中,以州际通商的邮政方式、任何手段或工具实施任何证券(此处的证券不包括豁免证券、商业票据和银行承兑款)买卖交易、诱导或企图诱导进行任何证券买卖时,不得有任何欺诈、欺骗或操纵行为或做法,也不得进行任何虚假报价。”
贝尔斯登、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公司、高盛、雷曼、美林、美国银行集团、花旗集团索罗门美邦公司和瑞银华宝签发的研究报告,没有遵守公平交易和诚信原则,没有对评价提供合理的事实依据,包含对所报告公司进行的夸大或不确信说明,出据的有些意见没有合理根据,违反了NYSE规则401、472和476(a)(6),NASD规则2110和2210,以及各州有关行业道德准则的立法。其中,NYSE规则401要求各会员组织要时时在其商业事务行为过程中遵守良好商业业务原则;NYSE规则476(a)(6) 禁止其会员参与违背公平、公正交易原则的行为和程序。NASD规则2110要求其会员遵守较高的商业行为标准和公平、公正的交易原则。在广告和宣传材料方面,NASD规则2210(d)(2)(B)要求其会员在广告和销售资料中的所有建议都要有合理的依据。
瑞银华宝和美国银行集团就有关研究收取了费用,但没有进行披露,从而违反了《1933年证券交易法》第17(b)节,NYSE规则401、472、476(a)(6)和NASD规则2110、2210。其中,《1933年证券交易法》第17(b)节规定,“任何人通过利用州际商业中的运输通讯手段、工具或利用邮政,以出版、公布或传播任何通告、通知、广告、报纸、文章、信件、投资服务或通讯,即使并非意在发售证券,只要对该证券进行了描述,从而直接或间接从发行人、承销商或交易商那里得到或将得到对价,如果没有对该已获得或将获得的对价及其数量进行充分披露,则属于违法。”这两家公司和贝尔斯登、J.P.摩根大通及摩根士丹利添惠支付了研究费用却没有进行披露,从而违反了NYSE规则401、472、476(a)(6)、NASD规则2110、2210和有关州立法。
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公司和花旗集团索罗门美邦公司将股市上最抢手的首发新股(IPO)分配给潜在上市公司的负责人,以换取这些公司将来上市时的股票承销权。这种不适当的做法违反了有关较高商业标准和公平交易原则的自律组织规则,且其有关某些交易的簿记违反了《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7(a)节和自律组织规则(NYSE规则440及NASD规则3110)。其中,NASD 行为规则3110 要求其会员公司要“根据所有相关法律、规则、条例及其有关政策声明,制作并保留各种帐簿、帐户、记录、备忘录和信件”,并遵守NASD 制定的有关“规则”。NYSE规则440要求各会员均要根据SEC和NYSE的规则和条例,来制作并保留各项准确的帐簿和记录。
所有这十家投资银行都未能对其研究咨询和投资银行业务的具体运营进行适当的监督,从而违反了NASD规则3010和NYSE规则342。
三、违规的本质是投资银行违反了特定的诚信义务和责任
执法行动的指控声称,大约从1999年中期到2001年中期或稍后一段时期,所有十大投资银行的行为和做法,都使投资银行业务对研究分析师造成或构成不适当的影响,从而使研究分析师面临利益冲突。但根据调查机构掌握这十大公司的大量证据显示,包括内部电子邮件和备忘录等,华尔街十大投资银行都未能对此进行充分的监管,因此违反了有关联邦、州法和有关自律组织规则。投资银行违规行为的核心是投资银行业务和研究分析业务之间的利益冲突问题,本质上违反了对其客户、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承担的特殊诚信义务和责任。
这次执法行动将从根本上改变了有关投资银行义务和研究业务之间关系的行业做法,从而促进股权研究领域诚信的形成。正如唐纳德森所言,这是现代金融史上重要的一章,监管者将不断努力恢复投资者对市场公平和诚信的信心。“我们商业、金融体系的根本标准是以法治为基础的,如果出现违法行为,则必须对其进行打击和处罚。……这次行动的案例反映了美国商业历史上悲哀的一幕——那些利用投资者信任获取巨大收益的人,从根本上背叛了这种信任。”[3] 这次和解表明了监管者致力于恢复市场诚信和投资者对市场机制的信心。[3] 对投资银行研究活动进行的全面结构改革,使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时能更实际、更有效地使用证券研究成果。这次和解也是美国联邦和州合作监管的典范,而最终使投资者受益。北美证券管理者协会(NASAA)主席布鲁恩女士说,如果华尔街公司既执行和解的规定、又履行和解的精神,则华尔街的行为方式将发生根本性变化。“处于第一位的是投资者的利益,而不是投资银行的业务收入;分析师要追求的应该是真实,而不是首次公开发行业务。”[3]这次划时代和解确立了一个明确的分界线。“投资银行家是投资银行家,分析师是分析师;二者永远不应混合在一起。”[3]
总之,这次和解中的所有指控,都是围绕投资银行传统承销业务和证券分析咨询业务之间的利益冲突展开的,而利益冲突(conflicts of interest)则是投资银行诚信义务和责任的典型表现形式。诚信责任就是由于存在某种特殊或长期关系,基于对方的信赖、信任所要承担的义务及有关责任,除了一般法律责任,如合同责任、侵权责任、法定责任、惯例责任等之外,还要承担隐含在特定关系中的最基本、最起码的责任。这在英美法中称为 fiduciary 责任,涉及各法系中的信托、代理、委托、董事、内幕人等特定关系。简单说来,诚信的根本是道德问题,是立法的根本和方向之一。诚信本质上属于衡平法内容,对普通法和成文法起指导和补充作用。根据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需要,社会诚信义务作为较高的道德标准,在不断规则化。而且,许多案例表明,道德转化为法律规则的过程还正在悄悄加速。[4]
投资银行的业务性质使其通常拥有自己所服务的公司或客户的内幕信息。而且,行业中形成垄断地位的能力使投资银行能够获得垄断利润。不对等的信息和不平等的谈判能力,很自然地会导致欺诈与操纵等滥用。在许多金融交易过程中,投资银行是中介机构,常常接受客户委托,代理客户进行交易,或作为受托人代人理财,或身兼数职,面临种种利益冲突问题。为客户服务时,投资银行对客户承担一种特殊诚信责任。[5]这种责任无论从法律还是商业角度,都是第一位的。从法律的角度来看,世界各国的证券立法和监管机构的条例、规则等,主要都是防止这种诚信责任关系的滥用,以确保证券交易对交易公众的平等。从商业角度来看,每家投资银行都必须确保能使客户感觉其总是将客户的利益放在第一位。这就意味着投资银行要采取措施,避免哪怕是表面上的任何不适当行为。多项调查研究也表明,投资银行的成功在非常大的程度上取决于投资银行业对其商誉的感知程度。[ii]
投资银行在承销、自营、经纪等传统投资银行业务和资产管理、风险投资、金融工程等新业务的过程中,处处充满潜在的利益冲突,其研究咨询业务更是如此。从业务性质看,投资银行为不同的客户提供服务,不同客户的需要通常也存在利益冲突。以证券承销商为例,投资银行要投入大量的精力和时间来培育同公司界之间的各种关系,以便在持续的基础上不断获得成功。在承销业务中,投资银行获取咨询和承销费。同时,投资银行有责任向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提供准确的研究信息。所以,投资银行的自身利益要求其为发行人提供良好的服务,同时对投资者承担一种提供准确信息和研究的准诚信责任。这种利益冲突的根本原因,在于投资银行往往是交易双方之间的中介。
这次和解案,涉及的就是投资银行研究咨询业务本身同传统投资银行业务之间复杂的利益冲突问题。此时,研究分析师通常面临两难境地。每个投资银行都会说自己的研究活动不受任何其他因素的影响,但实际情况到底如何呢?早在1994年,《华尔街日报》报道:“……前任和现任有些分析师说,摩根士丹利实权投资银行家常常粗暴干涉公司研究分析师的工作。他们说,摩根士丹利投资银行不断强迫他们更改对投资银行公司客户股票不利的研究报告,尤其是投资银行负责承销其股票的那些公司。”[6]而摩根士丹利当时的董事长Fisher在回应这些指控时说,“我保证,每家投资银行都存在这种投资银行家与其研究人员之间的冲突,我们也不例外。”在20世纪90年代股票牛市期间,投资银行开始利用自己的分析师来招揽承销业务。他们明知某些公司业绩欠佳,却故意对投资者提供过分乐观的研究报告和夸大的评级,使其承销部门从中渔利。在承接企业股票上市业务时,他们还将有利可图的股票提供给那些有权选定投资银行的企业高层管理人员。调查机构掌握的有关这十大投资银行的大量证据,包括内部电子邮件和备忘录等,均显示了投资银行承销业务部门对其分析研究咨询活动的影响,利益冲突和不当行为昭然若揭。
上世纪90年代人类学家得出结论认为,诚信和社区规则一样,都是“社会资本”。[7]后来,学者们也越来越意识到诚信这种社会资本的重要性。[8]投资银行违反自己对客户和广大投资者承担的诚信义务与责任,实际上也构成对整个社会所承担诚信义务与责任的违反。损害诚信这种社会资本,当然要受到私法和公法的管制。这次以集体和解方式对华尔街投资银行进行的行业性处罚,体现了投资银行业违反诚信义务和责任的普遍性,也体现了诚信作为一种社会资本的本质属性。
投资银行诚信义务和责任的具体内容,可以分微观和宏观两个层面。在微观方面,主要属于保护性(protective)的行为标准。具体包括充分披露和透明原则,涉及风险警告和协议要求等;行为标准,如正直、忠诚与公平要求、合适性(suitability)与了解客户原则、注意与技能、佣金规则、收费规则、交易规则、利益冲突规则、防火墙(中国墙)措施、软美元、过渡交易、抢跑、高压销售等;法定责任,如补偿和干预契约的规则,合同履行的撤消和终止等;另外还有一般保护消费者的私法原则,如代理、信托、保密责任等。在宏观方面,主要属于审慎、预防性(prudential和preventive)规则,涉及市场健康、稳定、投资者信心等目标。具体包括授权经营要求;资本充足率(风险收益对等的具体表现);系统风险管理;结构与经营性风险管理控制,包括内部系统与控制,如资产保护(利益冲突)、记录规则等,以及组织结构与所有权监督等要求;以及连接宏观和微观层面的赔偿制度等。贯穿在投资银行诚信义务和责任中的基本内容,是坚持业务风险与收益对应的原则。上述投资银行诚信义务和责任的具体方面,在这次和解案中都得到很好的体现。
四、投资银行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为了使投资银行认识到其违规行为的严重性,以恢复投资者对证券研究客观性的信心,和解协议调用了多种处罚方法,包括金钱和非金钱救济。金钱救济分为惩罚性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用来建立补偿基金,分配给受损害的投资者;另外还有独立研究费和投资者教育费等。这与2002年7月30日布什总统正式签署的《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的精神是一致的。[iii]罚款还涉及到个人,原美林公司英特网分析师亨利·布劳介特和索罗门美邦的电信分析师杰克·格鲁卜门也分别被罚400万和1500万美元。
非金钱救济包括禁令,禁止各投资银行以后再次违反本次处罚确认的有关法律和规则,并终生禁止以上两位明星分析师从事有关经纪商、交易商或投资分析师业务;包括要求投资银行进行根本性结构变革,将市场研究和投资银行业务分开、设立防火墙;加强信息披露;加强独立研究;促进投资者教育;以及保留记录等。
投资银行违规行为本身是违反诚信义务,这次金钱救济数目虽然不小,但投资者遭受的损失远远超过有限的金钱救济。投资银行违反对客户、投资者和社会承担的诚信义务和责任造成的损失,实质上已经超出了金钱救济所能及的范围,也无法用金钱来衡量。这种损失,就是投资者信心的丧失和他们终生建立起来的希望和梦想的破灭。因此,对投资银行违反诚信义务,必须调用一切救济手段来追究其责任,以恢复投资者对市场的信心。为了实施这次全球和解,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于宣布和解协议当天,向纽约联邦地区法院分别就各投资银行提起了独立的诉讼;同时,NYSE和NASD也根据各自组织的规则和程序完成了纪律处罚程序。
值得注意的是,和解协议中,这些银行和个人虽然交了罚金,并且答应整改,但一如既往,投资银行既不承认、也不否认有关指控,以免被别人抓住把柄正式起诉。分析人士认为,在牛市中呼风唤雨的华尔街大银行的麻烦还远没有结束,等待他们的可能是耗时长久的一场场官司。参与调查的美国证监会、纽约总检察长办公室、纽约证交所和纳斯达克证交所均表示,和解不意味着放弃对这些投资银行起诉的权利。金钱救济并不排除从罚款资金中获得一定补偿的投资者寻求以其他方式从有关投资银行获得任何其他救济的权利。因此和解显示,华尔街公司对投资者存在欺诈行为,可能会引发新一轮诉讼热。对有些投资银行有关欺诈的指控,将鼓励投资者进行起诉。和解中的指控和判决可能触发投资者对这些企业采取私人诉讼,这才是“真正的赔偿”。按照纽约州总检察长史比泽的设想,和解案中所包含的证据和对投资银行进行的指控,应该成为律师代表愤怒的投资者向投资银行提起诉讼的充足弹药。但是,不承认并不等于没罪,现在有这么多妥协性的证据存在,“事情远远没有结束,一切才刚刚开始。”[9]
投资银行从事的业务多种多样,有承销、自营、经纪等传统投资银行业务,有研究咨询、资产管理、风险投资、金融工程等新业务。投资银行不同的业务体现的法律关系不同,是决定以何种方式对其提起民事诉讼的基础。根据民法法系债和责任产生的原因,总体上有契约责任、法定侵权责任和其他责任。[10]因此,总体而言,可以将投资银行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分为契约法律责任、侵权法律责任(包括过度交易、未经授权交易、错误陈述/遗漏、违反注意义务的疏忽大意等)和其他责任(控制人责任、仲裁责任等)。考虑到投资银行特殊诚信义务和责任往往界于契约和侵权之间,多属于衡平法内容。其实,证券交易活动中的契约义务和侵权义务没有重大不同,二者相互交融,并不存在冲突,[11]而且责任竞合大量存在。故此,可以单独对投资银行提起违反诚信义务的法律责任。违反诚信义务的具体内容包括内幕人交易、利益冲突、合适性、不当影响、不合理等,这些多属衡平法性质的义务是投资银行承担责任的基础。除此之外,投资银行还需承担一般普通法责任。这些不同类型的法律责任是不同诉因的依据。以美国为例,确定这些法律责任的基本法律依据有美国联邦证券法、自律组织的监管规则、蓝天法、代理法、侵权法、消费者保护法等。
五、立法趋势及借鉴意义
这次华尔街公司和解案中被指控的利益冲突问题,实质上是投资银行违反其对客户、投资者和整个社会承担的诚信义务和责任。对于投资银行违反诚信义务和责任,监管机构和司法部门自然要并用私法和公法救济手段,既可能追究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也可能追究刑事法律责任。
在立法上,美国《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对美国有关证券立法和上市公司财务规则进行了修改。修改的具体内容包括:增强信息披露(第308节);全面加强对利益冲突的管制(第402节和第5章);规定公司首席执行官和首席财务官必须对财务报告签字担保,对参与欺诈行为的人将施以更加严厉的法律制裁,刑期最高达20年,还提高了对自然人和非自然人的罚款金额(第1106节);禁业规定,如禁止在小额股票(penny stock)发行中有违规行为的参与人以后从事小额股票发行业务活动(第603节)等。整个法案最明显的特点,就是在加大对证券业违规处罚力度的方向下,全面加强了对衡平法救济手段和措施的利用。如第304节规定证券交易委员会和联邦法院可以为投资者的利益考虑,寻求和授予任何衡平法救济。上述禁业规定,利益冲突规则的加强,以及投资者培训、教育和行为准则方面的要求(第406节)等,都是加强衡平法救济的体现,最终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有利于恢复投资者对资本市场的信心,有利于社会诚信作用的发挥。
本次和解案中,对投资银行违反以利益冲突为代表的诚信义务实施的处罚,具体体现了上述立法精神,对我国投资银行业的监管具有启发意义。对我国境内投资银行的各种违规行为,要并用行政法律、民事法律和刑事法律等各种手段进行管制。要突出对投资银行以利益冲突为代表的诚信义务监管,借鉴英美法中衡平法救济手段,给予投资者以私人诉权,最大限度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维护社会公众对整个资本市场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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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03-09-09
*作者简介:张路(1968- ),男,河南省信阳人,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主要从事国际经济法理论研究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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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i]参考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官方网站 http://www.sec.gov/news/speech/factsheet.htm,2003年5月3日访问。
[ii]参见Ellis和Dunkelberg, 1992年;Bowers和Miller, 1990年;Carter和Dark, 1990年; Carter和Mannaster, 1990年; Johnson和Miller, 1988年; 以及Tinic, 1988年就有关投资银行商誉作用进行的学术研究结论。
[ii] 《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308节授权证券交易委员会可以决定将罚款和没收的非法所得存入该法规定的“投资者基金”,对受害投资者进行补偿性分配。另参见Final Judgment at http://www.sec.gov/litigation/litreleases/judg18115b.htm, 2003年5月3日访问。
参考文献:
[1] See CONSENT OF DEFENDANT MERRILL LYNCH, PIERCE, FENNER & SMITH INCORPORATED, SEC v. Merrill Lynch, Pierce, Fenner & Smith Incorporated, 03 CV 2941 (WHP) (S.D.N.Y.).
[2] William H. Donaldson,Speech by SEC Chairman: Prepared for Delivery at SEC Press Conference Regarding Global Settlement at http://www.sec.gov/news/speech/spch042803whd.htm[A],2003年5月3日访问。
[3]See News release, Ten of Nation’s Top Investment Firms Settle Enforcement Actions Involving Conflicts of Interest Between Research and Investment Banking from www.nasdr.com (visited May 4, 2003)[A].
[4] [美国]Louis Loss, Joel Seligman, Fundamentals of Securities Regulation [M], 4th Ed., Aspen Law & Business, 2001, 1015.
[5] [美国]John F. Marshall and M. E. Ellis,Investment Banking & Brokerage[M], Probus Publishing Company, 1994, 12.
[6] See The Wall Street Journal[J],July 14, 1992, page A1.
[7] 信任问题.英国经济学家杂志[J].2003.2.20.
[8] [美国]Robert Putnam, Preface,Bowling Alone:The Collapse and Revival of American Community[M], Simon & Schuster, 19 March, 2001.
[9]See Day of reckoning, The Economist[J], April 29th 2003.
[10]王泽鉴.债法原理-基本理论·债之发生[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7.
[11] [英国]Jackson & Powell on Professional Negligence [M], 5th ed. 2002, Sweet & Maxwell, 53.
摘自《河北法学》2004年第2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