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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nglish 关于信托的准据法与承认信托的海牙公约--选自沈达明编著《衡平法初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1984年海牙会议通过的《关于信托的准据法与承认信托的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曾经少数国家批准,其中包括意大利、荷兰和联合王国。 一、公约的适用范围 公约的起草者不打算解决信托引起的所有问题,因此制定3套排除规定,表现在以下3个方面: (一)公约覆盖的信托 第2、3条描述公约覆盖的信托。英美法学理认为给信托下一个确切的定义不利于信托制度的灵活性。大陆法学理认为除以信托的历史为依据制定的定义外,没有更能令人满意的定义。公约避免提出一个确切的定义,但描述了信托的基本特征。第2条(1)说本公约所称的信托指转移财产人在生前或以遗嘱设定的法律关系。在这个关系中,把财产为受益人的得益或为一个特定的目标交给受托人控制。第2条(2)强调大陆法学理往往忽视的极重要的因素,即信托资产构成一笔分别的资金,不是受托人自己的财产的一部分。第11条规定承认信托的效力时,对第2条作了补充,说信托的财产免受受托人本人的债权人的请求权的进攻,信托财产不属于受托人的遗产或夫妻财产。 (二)覆盖的情况 许多国家,例如法国区别国内合同与具有国际特征的合同,选择法律限于后一种合同。此项限制对信托将是不恰当的。因为纯粹在国内背景中设定的信托,往往日后必须在国外得到承认,以便受托人在国外行事。但是,在另一方面必须避免把信托引入国内法上没有信托制度的国家。第13条考虑到上述不同理由,规定:“没有一个国家必须承认一个信托,如果该信托的重要因素,除选择准据法、管理信托的地点与受托人的经常居住地外,与不承认信托制度的国家有更为密切的联系。” (三)覆盖的事物 按照公约第19条,公约不影响缔约国在税务方面的权力。 二、法律的选择 (一)当事人意思自主 关于当事人意思自主原则,信托文书与合同不同,准据法由转移财产人独自规定。公约第7条说:“信托受转移财产人所选择的法律管辖。”首先,在公约项下,转移财产人选择准据法的自由是很宽的。所选择的法律不必与信托有客观联系。其次,转移财产人得选择不同的法律以管辖信托的各个方面。再次,转移财产人能改变所选择的法律,例如他能允许在某些情形下改变经营管理信托的地点以及管辖信托管理的法律。为保护信托,法院得推理解释转移财产人曾作出这种许可。但唯一限制为这种改变是管辖信托有效性的法律认为有效的(第10条)。 (二)当事人没有选择法律 公约第7条规定如果信托文书没有规定“信托应受与它有密切关系的法律管辖”,在确定信托与它有密切的关系的法律时,特别应注意:(1)转移财产人指定的管理信托的地点;(2)信托财产所在地;(3)受托人的居住地或营业所在地;(4)信托对象以及履行地。从表面上看,条文似乎要求使用“集合各项接触”方法,但条文的写法体现两者之间的折衷,即比较灵活的最密切联系标准与把各种接触结合起来的标准。 (三)国际强制性规则 按照公约第16条,所谓国家强制性规则是指那些不顾冲突法规则,对国际性情况亦必须适用的法律规定。这些规定是指审判地法的规定,在特别情形下指与案件有密切联系的另一个国家的法律规定。属于这一类的法律规定主要有外汇管制、进出口管制法律。这些法规的适用,不问它的背景是什么,是合同、财产还是信托,也不问管辖合同或财产的法律是哪一个国家的法律。例如一个英国的转移财产人为英国的受益人设定的,信托财产分散在好几个国家的信托,虽受英国法管辖,但受托人谋求从一个实施外汇管制的国家搬出资产将受外汇管制法的约束。 (四)排除反致 公约第17条排除反致。因为该条规定“本公约所称的‘法律’指每一个缔约国冲突法规则以外的法律规则”。 (五)在大陆法国家的;冲突法体系上制定一个新的范畴,即信托 所有属于大陆法法系的国家以及在很大程度上英国法法系国家制定冲突法时,都沿用其国内法的范畴制定冲突法使用的范畴。因此那些国内法上没有信托范畴的国家决不能为信托制定一条恰当的冲突法规则。解决办法只能是凭每一个案件的具体情况,找到一个能把信托纳入其范畴的现有的国内法范畴。公约的革新是要求国内法上没有信托制度的国家在它的冲突法上加上公约第2条所称的信托这一范畴。有了这项规定,大陆法国家关于何谓信托的争论就此可以告一段落。但是,在大陆法国家法律体系内加上信托会遇到困难。信托一如其他处分财产的行为,并不存在于真空之中,而是与其他法律关系,例如婚姻法、亲属法、合同法和继承法密切结合的。大陆法如像英美法对这些领域都制定了冲突法。 (六)承认 公约第11条关于承认信托的规定充分表示公约的精神,即不采取试图把信托转换成承认英美法系信托的那些大陆法国家的类似制度。第11条第l款说,按照公约第2章规定的法律设定的信托将作为信托予以承认。这项规定也说明承认与选择法律的相互依赖性。承认信托没有其他要求,具备公约的要求条件的信托将作为信托予以承认。当然限于按照准据法,是有效的信托,其效力将按照该准据法确定。该条第2款指出承认信托至少含有下述内容,即信托财产构成分别的资金;受托人得以受托人的身份起诉或被诉;在公证人或其他以官方身份行事的人面前行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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