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ww.eastwestlaw.com www.eastwestlaw.com

-= My Homepage =-
-= My Favorite =-

Translation
 

>>>> English

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



第1节 简称

  本法可以简称为《1934年证券交易法》。

  ……

  (本网正组织精干力量,力图以国内最高水平翻译美国全套证券法律,欢迎随时访问本网,就稀有的法律译本多提宝贵意见,并欢迎投稿)

美国证券市场的主要法规


  美国证券市场的立法,经历了从各州分别立法到联邦政府统一立法的过程。1911年,堪萨斯州通过了一部管理证券发行的综合性法律,史称《蓝天法》。此后,各州纷纷效仿,制定了与《蓝天法》类似的法律,后来被统称为《蓝天法》。《蓝天法》要求证券发行人必须公布财务报告并接受银行专员检查。但各州分别立法被实践证明不能有效地同欺诈活动作斗争,许多证券发行者利用州与州之间法律的不同和州与州之间的竞争,逃避证券法律的管理。然而,直到1929年股票市场崩溃后,公众才意识到证券市场需要联邦政府的统一立法。

  从1932年到1934年,在罗斯福总统的第一个任期内,参议院金融与货币委员会多次举行股票交易与证券市场实践听证会,了解为什么证券价格下降如此之快,怎样才能防止另一次股票市场崩溃。其直接结果是通过了《1933年银行法》(即《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其中规定银行要么从事存贷款业务,要么从事证券业务。从此,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正式分离。同年,又通过了联邦证券法系列中的第一部法律--《1933年证券法》,开始主要运用联邦立法对证券市场进行规范。

  在所有证券法规中,最重要的是《1933年证券法》(主要针对证券发行)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及其历年修正案(主要针对证券交易)。下面简要介绍这些法规的主要内容。

  (1)《1933年证券法》,又称为《证券真实法》。其实质是通过建立"证券发行注册制度)',强制要求发行证券的公司按要求向投资者提供有关证券公开发行的重大信息,防止证券发行中的误导、欺诈、虚假行为。证券发行人必须填写专门的注册表册,包括四方面的内容:①注册人的财产及业务状况;②将要发行证券的重要事项,以及该证券与注册人的其他资本证券间的关系;③有关注册人经营管理状况的资料;④经公共会计师审查过的财务报表。《1933年证券法》的制定和施实对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加强对证券一级市场的监管,防止证券发行中的欺诈行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2)《1934年证券交易法》及其修正案。该法要求建立一个专门的机构--证券与交易委员会(以下简称证券委)。并给证券委广泛授权,管理股票交易所,对绝大多数证券经纪商和自营商进行注册登记。该法规定在全国性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其发行公司必须实行连续的信息披露,包括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等;禁止证券市场上的各种操纵活动;禁止上市公司职员和董事为短期利润买卖本公司证券;证券交易信用放款不能超过一定比例等。该法颁布后,为适应证券市场不断发展的客观要求,曾经多次修改和补充完善。1938年国会对该法进行修改,把证券委对证券市场的管理扩大到柜台交易市场(OTC),建立"全国证券商协会",实行自律管理,促进柜台交易市场按公平原则运作。1964年国会对该法再作修正,将注册登记、财务公开以及其他保护性措施扩大到柜台交易市场上的证券。1968年国会通过了威廉斯法(并于1970年进行了修正),要求公司在现金标购、交易所拍卖、大规模股权购买业务中实行信息公开,并授权证券委管理公司接管活动。1975年国会对证券法的修正,结束了证券商的固定佣金制度,把注册登记要求和会计账册保存要求扩大到清算机构、登记过户机构和证券托管机构。1984年的《公司内部交易制裁法令》和1988年的《内幕交易与证券欺诈实施法》,对证券交易法禁止公司内部交易的规定进行了补充,增加了刑事处罚等内容。1986年国会通过《政府证券法》,以修正1934年的《证券交易法》,加强了对政府证券交易的管理。

  (3)《1935年公共事业控股公司法》。该法授权证券委管理公共事业控股公司的重组事务,对这类控股公司组织机构的一体化等方面作了规定。该法还包括股息支付的管理、控股公司之间的贷款、申请委托代理、项目审批和其他授权事宜,对公司内幕信息交易的规定等。

  (4)《1939年信托契约法》。该法规定了管理"信托契约"的各项要求;明确了债务证券持有人的权利,证券发行主体的义务,并" 授权证券委审查债务证券的发行。

  (5)《1940年投资公司法》。该法要求投资公司在证券委注册登记,并对投资公司的董事会结构、投资公司业务活动的监管以及其分支机构业务等做出明确规定。

  (6)《1940年投资顾问法》。该法加强了对投资顾问的管理。要求以向他人提供证券投资咨询而取得收益的个人或法人,必须在证券委注册,并向顾客充分公开自身的证券交易情况,禁止欺诈顾客。

  (7)《1970年证券投资者保护法》。该法规定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公司(SIPC),为符合一定条件的证券经纪商和自营商的顾客提供保险保护,使这些顾客在其证券商失去偿付能力时能得到赔偿。

  除此以外,与美国证券市场有关的法规还有各州《公司法》、《银行持股公司法》、《破产法》、《国内收入法》等。进入90年代,又增加了《证券实施补充与股票改革法》、《市场改革法》、《证券法1990年修正案》、《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2002年7月30日,主要针对安然等上市公司会计丑闻,国会又通过了《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

>>>> English




【Links】